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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交通局(2017)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注

1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规章】  《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6号,2006年6月8日颁布)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规章】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2004年12月21日颁布)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或拒绝。 市交通局市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情况;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情况;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2

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处、

市交通局市运输管理处、

市交通局市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市交通局市交通稽查支队、

市交通局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

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检查

对交通行业从业人员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3

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规章】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4号,2005年5月8日颁布)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市交通局市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4

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规章】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2016年8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巡游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规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2016年8月26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并将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纳入诚信考核的内容。

市交通局市运输管理处、

市交通局市交通稽查支队、

市交通局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城市公交企业、客运站生产经营行为;

对道路货运企业及货运站生产经营行为;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对出租汽车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生产经营行为;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行为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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