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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2017年 “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

发布时间:2017-06-14 浏览次数:391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交通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辽交运管发〔2017〕174)精神,切实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减少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讲话精神以及省、市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工作原则,着力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解决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问题,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大力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扎实深入开展“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提高营运驾驶员综合素质和车辆安全性能、夯实安全基础,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保障作用,不断增强重点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全面实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提供强有力的道路运输安全服务保障。

三、组织领导

2017年全市“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由市交通、公安、安监联合部署。各县区、经济区交通、公安和安监部门要在属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组织开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四、活动内容

1.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重大政策意见。《意见》于2016年12月9日出台实施,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意见》科学谋划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蓝图,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行动纲领,对于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切实落实《意见》,既是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政治要求,也是推动安全生产事业发展进步的难得机遇和强大动力。各县区、经济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自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上来,切实将《意见》精神贯彻落实到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中,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紧密结合道路运输行业实际,狠抓改革发展责任落实,全面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可持续发展。

2.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各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道路运输条例》等安全生产、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认真学习贯彻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严格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切实提高道路运输安全保障能力。

3.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各县区、经济区交通部门要坚持以科技创新驱动安全生产,着力提升安全科技服务水平。鼓励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强科技成果应用,注重科技手段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积极推广安装并规范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及视频监控设备,推广应用胎压监测、爆胎应急处置、防追尾碰撞等车辆主动安全技术装备,强化安全技术防范。积极应用互联网+便捷交通,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特征分析,强化安全政策研究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4.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各级交通部门要积极推进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建设,研究推行网格化监管措施,持续织密织紧安全生产责任网。积极编制执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推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和“四个清单”制度。加强完善考核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责任追究和重点监管等法规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约谈、联合研判会商和信息互通抄告等协作机制,形成安全监管合力。

5.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交通部门要督促辖区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执行《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和规范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积极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每名职工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不断完善优化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切实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救援“五到位”。

6.提升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质量。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督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要求,研究出台教练员从业资格取消后加强教练员管理的办法,加强机动车驾驶理论培训指导,强化培训学时监督,督促驾校按纲施训,落实培训学时要求,并通过建设应用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实施有效监管。

7.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的通知》(交办运〔2017〕1号)要求,积极协调教育、人社部门,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必要的政策、组织和资金保障体系,指导有关职业院校科学合理制订人才培养方案,严把招生院校资质关和生源质量关,严格规范考试程序,确保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8.加强客运驾驶员应急处置培训。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以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事故为典型案例,对所有客运驾驶员进行警示教育,组织应对车辆前方突然出现故障、车辆爆胎等突发问题的驾驶技能,以及应对处置客车起火、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应急演练培训,每名客运驾驶员应当接受不少于1次的应急驾驶和应急处置培训,培养驾驶员牢固树立乘客安全第一的理念,确保驾驶员能够科学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及时发现险情,及时疏散乘客逃生,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9.完善客货运输驾驶员退出机制。各级公安部门要与同级交通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抄告被吊销、注销、降低准驾资格、驾驶证记满12分的大型客车、重型货车驾驶员信息。要根据公安部门抄告的信息,及时进行比对,对已经吊销、注销、降低准驾资格、驾驶证记满12分的,通过其他部门发现的驾驶员吸食毒品、非接驳运输屡次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的、患有影响安全驾驶疾病等不适合继续从事道路运输以及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车驾驶人,要依法吊销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定期向社会公布。道路客运企业对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驾驶人要及时调离或辞退。

10.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进驾校“五个一”活动。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密切协作,认真抓好“五个一”工作落实,即“设立一个文明交通宣传阵地或基地,讲好一堂文明交通法治课,每位学员观看一次交通安全宣传片,特别是《让生命无憾》系列宣传教育片,参与一次交通安全教育体验,每位新驾驶员参加一次文明守法驾驶宣誓仪式”。不断丰富宣传教育和体验教育内容,强化农村、山区道路驾驶及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等内容的学习教育,突出实操性和针对性,努力将文明出行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完善相关制度,鼓励工作创新,加强督导检查,做好经验推广,切实提升驾校学员交通安全法治意识。

11.严把营运客车准入关。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已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县区、经济区交通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安排部署,认真落实标准的要求,把好营运客车安全准入关。各县区、经济区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大中型客车使用性质一致性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严格大中型客车使用性质和营运资质比对审核,严查社会大中型客车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

12.继续推进营运客车应急锤更换工作。各县区、经济区交通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辽宁省交通厅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做好营运客车应急锤更新更换专项工作的通知》(辽交运管发〔2016〕500号)要求,督促道路班线和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及时与客车生产企业对接,有序更换应急锤,确保2017年6月30日前,9米及以上单门全封闭式营运客车全部更换符合标准的应急锤;2017年底前,所有营运客车全部更换符合标准的应急锤。

13.继续开展“安全带-生命带”专项活动。各县区、经济区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对所有客车的安全带、车载视频播放设备进行排查,对损毁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要及时修复更换,有效落实对乘客使用安全带的安全告知制度。公安部门在路面执法过程中,要注意检查旅客佩戴安全带情况,发现旅客不佩戴安全带的要及时提醒纠正,使乘客佩戴安全带成为常态。

14.进一步规范客车下置行李舱载货。各县区、经济区交通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交通运输部即将出台的《客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宣贯落实工作,督促指导道路客运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一步规范客车下置行李舱允许载货的种类范围和重量,以及客运企业、客运站检查程序,合法合规使用客车下置行李舱载货,防止行李舱超载和装载危险货物。

15.进一步加强客运企业安全规范化管理。各县区、经济区要做好国家三部局新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宣贯落实,积极指导辖区道路客运企业认真落实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强化驾驶员聘用及考核、车辆管理、动态监控,督促所聘驾驶员严格履行“五不两确保”安全承诺,落实安全告知制度。着力增强农村客运安全保障能力,认真落实《农村道路客运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不断提升农村客运安全装备技术水平。严格长途客车、卧铺客车和夜行客车动态监管,认真组织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的规定。非接驳运输试点的道路客运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制定中途停车休息方案,严格执行长途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

16.进一步规范旅游包车客运市场管理。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格旅游包车证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禁违规发放空白包车证行为,指导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按规定通过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后使用包车客运标志牌,严格查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未按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凌晨2时至5时未停止运行、超越经营许可范围经营、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等违规行为。

17.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各县区、经济区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2号)要求,结合近期开展的全市道路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认真抓好落实。各县区、经济区交通部门要依法严格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准入和路面管控管理,积极推进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应用,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不得承运超出经营范围、危险特性不明确的危险货物,不得安排车辆技术状况不合格、卫星定位装置无法正常使用的车辆承担运输任务。

18.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各县区、经济区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大辖区内汽车客运站源头监管工作力度,依法指导监督客运站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辽宁省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不断加大人防、技防、物防投入,完善安保装备,依法开展长途客运实名制工作。

19.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站(场)源头管理。各县区、经济区交通部门要指导监督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应禁止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不得为道路运输经营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切实保证道路货运站(场)安全生产。

20.进一步加强重点货源单位管理。各县区、经济区交通部门要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货源单位数量、分布等情况,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加强对重点货源单位的巡查管理,引导货源单位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逐步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源头监管。

21.进一步加强“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各县区、经济区要认真贯彻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6年第55号),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组织对辖区“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动态监控系统存在的故障和问题,确保其有效发挥作用。

22.深入推进联网联控系统应用。各县区、经济区交通部门要做好新修订《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按照新考核指标开展考核,加强考核结果应用,以考促建、以考促用,提升动态监控系统应用水平。各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研究利用联网联控系统大数据分析结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3.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安全监管机制。各县区、经济区要积极探索利用保险、协会等第三方专业力量参与动态监控,加强对驾驶员和营运车辆的动态监管,建立与监控结果挂钩的保险费率、佣金费率浮动机制,调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多方积极性,创新安全监管模式,用市场化的手段提升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24.认真开展素质提升工程。各县区、经济区交通、公安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单位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教育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提升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素质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系列部署要求,狠抓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各级交通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法定要求,有效提升道路运输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素质,切实筑牢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25.加快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各县区、经济区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安全生产失信企业纠错激励、不良信用记录、诚信“黑名单”等制度,强化激励约束,对安全生产信誉良好的企业要在运力发展、服务质量招投标、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审批及评比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推进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落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办法》,完善管理部门、中介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和自律机制。

26.狠抓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各县区、经济区交通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道路运输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督促指导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关键设施设备、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建立分级管控制度,落实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动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自查自改闭环管理体系,依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及时整改的企业,实行停运停业整顿、挂牌督办,跟踪督促整改。

27.依法规范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县区、经济区交通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辽宁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辽宁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要求,积极组织加大工作力度,依法规范推进道路运输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28.切实加强反恐安保工作。各县区、经济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反恐怖主义法》及配套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汽车客运站、货运物流、危货运输和汽车租赁等行业领域反恐防范工作,强化安保设施配备,为十九大胜利召开提前做好准备,坚决杜绝突发事件发生.

29.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各县区、经济区要牢固树立“预案不完善就是隐患、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演练不到位就是隐患”理念,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运输企业加强预案制修订、培训、演练和评估等工作,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水平。

30.切实加强重点时段安全管控。各县区、经济区要按照职责分工突出“春运”“两会”“五一”“汛期”“十一”和党的十九大等重点时段管控,组织明查暗访、联合执法和重点执法。持续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超范围营运、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杜绝减少非法违法行为引发的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活动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从即日起至6月10前)

各县区、经济区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方案,全面做好组织动员工作。6月10日前,由各县区、经济区交通主管部门联合公安、安监牵头制定上报本地区活动方案。

(二)全面推进阶段(6月11日至11月份)

各县区、经济区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活动方案要求,联合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的实施进度,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将活动的各项内容和要求传达到每一家企业,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启动。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推进有序、有力、有效。适时开展联合督导检查,查找解决各类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及时通报各地活动开展情况,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至12月12日)

各县区、经济区要对全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选出活动开展好的先进地区和先进运输企业,并于12月12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先进申报材料,以便及时汇总上报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2017年,是连续开展为期三年活动的收官之年。各级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切实将“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作为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来抓,积极与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各项安全专项活动结合起来,推动活动工作内容融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并把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全年重点绩效范围,推动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区、经济区要成立相应工作组织,确保组织领导到位。

(二)加强部门配合,完善联动机制。各级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区、经济区要认真贯落实《辽宁省交通厅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协作机制的意见》(辽交运管发〔2017〕153号)文件要求,每季度末要组织三个部门工作推进会,着重解决行业领域中难点、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联合执法,逐步建立完善综合治理、分工明确、部门配合、社会支持、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级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围绕活动整体安排,突出重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活动情况的跟踪督查和考核。市交通局将会同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通过明查暗访、重点抽查等方式组织联合专项督查,通报各区县、经济区活动开展情况。

(四)加快信息技术应用,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各级交通、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与交换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充分利用公安交通监控、交通运输路网监控等科技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打击力度;要建立完善公安交管与交通运输在车辆、从业人员、违法违章、交通事故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五)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活动宣传。各级交通、公安、安监要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力量,做好活动宣传,加强舆论引导,构建良好的活动氛围,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到活动,发挥全社会的监督作用。要广泛宣传先进典型,通报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活动期间,各级交通、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末30日前要分别报送活动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并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建立实施月报告制度,于每月18日将月度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措施等)上报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

盘锦市运输管理处:李殿刚 ,电话:15842736688

电子邮箱:aqkldg@126.com

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李旭,电话: 13942765300

电子邮箱:Pjjjjtk@163.com

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王伟科,电话:15042316161

电子邮箱:pjab@163.com

“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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