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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交通局安全生产督查制度的通知(盘交字〔2017〕149号)

发布时间:2017-08-09 浏览次数:313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四个清单”制度,市局制定了《盘锦市交通局安全生产督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盘锦市交通局安全生产督查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及各类交通运输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风险隐患,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交通行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法》《反恐怖主义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局年度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计划,制定本督查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交通局及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反恐防范、应急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四项工作的督查检查工作。
  二、督查检查类别、频次与责任主体
  督查检查分为四类,分别是综合督查、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和日常督查检查。
  综合督查:由市局分管领导负责,市局安委办统一组织协调,每年对各县(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开展2次全面督查检查。
  专项督查:由局属各单位党政班子副职按业务分工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各县(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行业管理机构及其辖区企业开展1次专项督查。
  重点督查:由局分管领导或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负责,每年针对“两节”、“两会”、“春运”、夏季防汛、冬季除雪防滑等重点时段、重大活动开展督查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局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和单位)对各生产经营单位(项目)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督查,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督查检查内容
  综合督查、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和日常督查检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即“人、机、料、法、环、管”六方面管理情况;执行行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情况;行管部门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等。
  2.部门监管责任:执行行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情况;上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等。
  3.属地管理责任:县(区)、经济区党委、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部署推进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情况等。
  四、督查检查方式、流程与文档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行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督查方式和流程,确保督查目标明确,效果明显。
  (一)督查检查方式:可以采取听汇报、内业资料核实、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督查检查要做到求真务实,确保查看到的情况真实准确,并有公文、会议纪要、执法文书、隐患排查整改记录、培训记录等资料证明。
  (二)督查检查流程:按照《关于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严格执行“四个清单”管理的意见》(盘交字[2016]102号)“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基本流程”的执行。
  (三)督查检查文档管理:督查全过程执行“四个清单” (即任务清单、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复查清单)制度,每次督查检查结束后形成完整的督查档案,档案留存3年,备查。
  五、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共性问题。督查中如发现行业中存在普遍的共性问题(至少2个地区或3个以上单位同时存在),由督查单位(包括市级行管机构或机关有关科室,下同)制定具体整改意见和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二)具体问题。督查中发现某个单位(或企业)存在具体问题或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属地为主”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问题的整改,整改结果报督查单位备案。
  (三)人员履职问题的处理。
  1.各部门、各单位如在督查中发现相关人员存在履职不认真甚至失职、渎职行为的,应立即对其进行约谈,并做好约谈记录(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同时将情况向该单位领导进行反馈,督查组要与被检单位领导共同对约谈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对能改未改、应改未改的责任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其主管部门告知有关情况,建议调整相关责任人工作岗位,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问责。
  2.对局属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存在履职不到位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市局安委办提出建议,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在市局安稳会议(或党委会议)上说明情况,市局安委办负责记录存档,对其整改落实工作跟踪督办;同时市局安委办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半年向市局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相关人员安全监管工作履职述职报告。
  六、考核通报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各部门、各单位要将督查制度执行情况形成文字材料,经主要领导签字后,加盖本单位公章,报市局安委办备案,督查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各部门、各单位全年绩效考核,每季度通报。
  七、附则
  1.本制度由市交通局安委办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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