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_img.png

关于印发《盘锦市交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盘交字〔2017〕162号)

发布时间:2017-09-01 浏览次数:263

各县区交通局、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交通部门,局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有效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盘锦市交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交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要求,结合我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交通系统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单位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局综合运政科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主动公示本单位名称、执法权限、执法人员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依据。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要主动公示委托执法的依据、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委托执法的期限、委托机关等信息。
  (三)权责事项。按照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主动、及时公示本单位权责清单。重点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
  (四)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完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五)执法结果。行政执法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全部公示。要按照全市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要求,充分利用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
  (六)投诉举报方式。行政执法单位要主动公示接受投诉举报的地址、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七)执法公示制度文本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方式:
  (一)门户网站公示。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便于公民广泛知晓的方式公示本单位应当公示的全部信息。
  (二)办公场所公示。行政执法单位要在办公场所尤其是办事大厅,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设施,公示本单位应当公示的全部信息。
  (三)其他方式公示。行政执法单位也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作出更新。
  第十条  对需要更新的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单位法制部门审定后公示。
  第十三条  本制度实由局综合运政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交通运输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6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6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1号

联系电话:0427-2822698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