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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盘交字〔2017〕219号)

发布时间:2017-11-08 浏览次数:394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专项行动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围绕贯彻落实《省委第六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现针对解决我局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整改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盘锦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市政府《关于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严格按照省委巡视组的要求,着力解决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把巡视成果转化为推动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为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提供坚实的交通法治保障。
    二、整改目标要求
    以落实省委第六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整改为契机,坚持“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联动、合力攻坚”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着力解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交通环境。
    三、整改任务措施
    (一)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和工作秩序。全面贯彻执行《局党委班子议事规则》和《盘锦市交通局工作规则》,坚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局党委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研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责任领导:姚玉梅
    牵头部门:局办公室、局组织宣传科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健全决策咨询机制。进一步优化决策程序,建立并推行《盘锦市交通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等环节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标准、程序,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的作用。
    责任领导:秦德林
    牵头部门:局综合运政科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完成,长期推进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持续开展“放管服”回头看整改工作,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制度创新,实施容缺审批,所有行政审批及业务办理全部进驻审批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提高窗口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实施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责任领导:姚玉梅、秦德林
    牵头部门:局组织人事科、局综合运政科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4.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各放权单位与各接权部门进一步对接,要对下放权力逐项进行业务培训指导,编制工作规范,规范业务办理程序;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监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通过公开本部门权责清单、执法人员信息、执法流程、处罚结果、许可结果、检查结果等方式加强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推动事后公开。
    责任领导:姚玉梅
    牵头部门:局组织人事科、局综合运政科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
    完成时限:2017年底
    5. 建立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推进交通运输各项行政审批由前置改后置,推动投资便利化。利用网络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执法“双公示”工作,明确公开方式、公开流程、公开内容,并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辽宁信用体系建设。
    责任领导:秦德林
    牵头部门:局综合运政科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三)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6.实行行政执法资格制度。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法资格考试,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坚决查处社团组织和合同工、临时工等非行政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责任领导:秦德林
    牵头部门:局综合运政科
    责任单位:局属各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2017年底
    7.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公示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工作,实现执法过程、结果有据可查,行政执法文书统一,进一步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现执法过程结果有据可查,实现行政执法规范化。实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检查,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下级行政执法检查机关不得再次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安全生产等随机检查要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责任领导:秦德林
    牵头部门:局综合运政科
    责任单位:局属各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8.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在全系统继续推进“三基三化”建设,发挥试点单位引领作用,提高行业执法水平。开展法制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依法执法,杜绝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责任领导:秦德林
    牵头部门:局综合运政科
    责任单位:局属各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四)全面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9.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协作机制,创新监管方式,会同公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协作机制的具体实施意见》,从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联合惩戒机制、联合约谈机制、联合研判会商机制、违法信息共享机制、行政许可审核机制等方面推动监管新机制全面建立和完善。
    责任领导:秦德林
    牵头部门:局安全生产监督科
    责任单位: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稽查支队、市驾管处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10.开展道路运输市场整治。持续开展客运、货运、出租、维修、驾培行业系列整治活动及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和“道路货运车辆货物脱落扬撒”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经营秩序管理,严厉查处道路运输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优化道路运输营商服务环境。
    责任领导:秦德林
    牵头部门:市运输管理处
    配合单位:市交通稽查支队、市驾管处
    完成时限:2017年底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1.加强行政复议应诉调解工作。履行好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注重运用实地调查、调解、和解等方式,努力化解行政争议。继续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从严落实《盘锦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落实,明确涉诉业务部门职责,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工作,加大对法院生效判决执行力度。完善行政调解工作配套制度和推进措施,注重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相衔接,有效整合调解资源,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效率,增强化解矛盾纠纷效果。
    责任领导:秦德林
    牵头部门:局综合运政科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12.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相关问题,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领导:姚玉梅
    牵头部门:局办公室、局监察室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13.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行业内部层级监督,完善监督机制,按照省厅的的统一部署,继续完善和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机制,细化全市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进一步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组织人员对各县区(经济区)、各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提高全市交通系统的行政执法水平。
    责任领导:秦德林
    牵头部门:局综合运政科
    责任单位:局属各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2017年底
    14.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开制度,拓宽公开渠道,明确公开范围和内容,扩大政务开放参与和回应。
    责任领导:姚玉梅
    牵头部门:局办公室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全局依法行政工作,由局长负总责,各位分管领导按照分管工作,分工负责。成立依法行政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合运政科。
    (二)强化督查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制定出台具体整改方案,将任务逐项分解到位、落实到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整改任务完成得好的予以通报表彰,对未按要求、未按时完成有关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大问责力度。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建立被问责官员申辩、核查和救济程序,推动问责机制进一步规范。持续加大问责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四)强化舆论宣传。切实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微信等多种媒介,传播法律知识,宣传先进典型,弘扬法治精神,大力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加强政府法制网站建设,提高在线服务能力。
    
    附件:盘锦市交通局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办法

盘锦市交通局行政执法人员
平时考核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省委第六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部署,按照市人社局《关于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为提升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能力素质,现制定市交通局行政执法人员日常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激励约束机制,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现结合交通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范围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周期为上一年度的12月1日至当年的11月30日。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工作由局属各执法单位组成考核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结果报局组织宣传科和综合运政科备案。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一)查阅执法案卷、工作制度及工作台帐等相关资料;
    (二)实地查看和检查执法状况;
    (三)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
    (四)问卷调查;
    (五)法律知识测试;
    (六)查阅国家及省、市主流媒体相关报道;
    (七)领导评价意见。
    局属各执法单位对平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执法人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在年终考核时按本办法的规定相应扣分。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实行百分倒扣制、一项否决制、突出贡献加分制结合的综合考核制度。
    第七条  因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给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重大侵害,对市交通局形象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负面影响的,实行一项否决或者多项否决。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结果按照分数依次划分为4个档次:A级为优秀(90分以上);B级为良好(80-89分);C级为基本称职(60-79分);D级为不称职(59分以下)。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免职或降级处理;对于考核等次确定为优秀的,在职务职级晋升时,优先进行考虑。
    第二章  扣分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  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最高扣10分):
    (一)未完成年度目标的,每人扣2分;
    (二)不按规定报备重大行政行为的,一起扣1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的主体、程序情况(最高扣10分):
    (一)未持证法证件进行执法的,每人次扣1分;
    (二)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的,每人次扣1分;
    (三) 未按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扣2分;
    (四) 主要执法文书要素不完备的,缺一项扣1分;
    (五) 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件扣5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的实体情况(最高扣10分):
    (一) 无法律依据从事执法活动的,一起扣8分;
    (二)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件扣3分;
    (三) 自由裁量明显失当的,一件扣1分;
    (四) 适用法律错误的,一件扣5分。
    第十三条  参加培训考试情况(最高扣10分)
    (一)未按规定参加 少一次扣2分,无学习记录一次扣1分,无学习笔记少一人/次扣1分。
    (二)参加培训时迟到一人/次扣1分,无故缺一人/次扣2分、考试不及格一人扣2分。
    第十四条  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情况(最高扣20分)
    (一) 未履行首问负责制的,每起扣2分;
    (二) 对于群众举报不按规定受理的,每件次扣2分,受理不依法处理的,每件次扣1分;
    (三) 投诉举报不按规定办结的,每起扣1分;
    (三) 处理结果不按规定回复的,每件次扣1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台账登记情况(最高扣10分)
    (一) 台账记录主要要素不完备的,一处扣1分;
    (二) 主要要素记录不详细或有错误的,一处扣1分;
    (三) 字迹不清的,一处扣1分;
    (四) 整理不规范的,一份扣1分。
    第十六条  文明执法情况(最高扣10分)
    (一)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执行公务时必须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执行不到位,每人次扣1分;
    (二)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使用文明服务用语,禁用文明服务忌语,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言清晰,语速适中,执行不到位,每人次扣1分;
    (三) 表明身份时,使用“你好,我们是盘锦市×××××处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看清。”并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执行不到位,每人次扣1分;
    (四) 执法检查时,要清楚明了地告知相对人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执行不到位,每人次扣1分;
    (五) 要求相对人出示有关证件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件名称,执行不到位,每人次扣1分;
    (六) 勘验(检查)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检查)的事项,执行不到位,每人次扣1分;
    (七) 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执行不到位,每人次扣1分;
    (八) 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执行不到位,每人次扣1分。
    第十七条  案卷制作情况(最高扣10分)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未按要求进行填写和制作,每发现一处扣1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的效果情况(最高扣20分)。未严格落实“两个决不允许”以及其他规定的,按以下项目和标准进行扣分:
    (一) 对违法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每件次扣5分;
    (二)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在第一时间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控制的,一起扣4分;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力致使违法行为加重的,一起扣8分;
    (三) 采取法定措施没能制止违法行为却未按规定上报执法未果事项的,一起扣5分;在上报的执法未果事项未得到领导批示前疏于监管致使违法行为加重的,一起扣8分;
    (四)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出具法定书面凭证的,每件次扣2分;不按承诺的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每件次扣3分;不按法定的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每件次扣5分;对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每件次扣8分;
    第十九条  落实行政执法未果事项情况(最高扣5分):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行政执法未果事项的,一次扣2分;
    (二)未按上级要求及时办结行政执法未果落实事项的,一次扣3分;
    (三)不配合进行行政执法未果事项调查的,一次扣2分。
    第二十条  执行协同行政执法制度情况(最高扣5分):
不按规定参加上级组织的联合行政执法活动的,一次扣3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活动中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情况(最高扣10分):
    (一) 对领导批示的案件未按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一起扣3分;
    (二) 对领导责成整改的案件未进行认真整改的,一起扣5分;
    (三)  对群众举报的案件未认真办理或者未回复办理结果的,一起扣3分;
    (四)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起扣6分;
    (五) 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一起扣3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活动发生负面社会影响事件情况(最高扣8分):
    (一) 在市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一起扣4分;
    (二) 在省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一起扣6分。
    第二十三条  其他违反法规政策情况(最高扣7分):
    (一) 索取、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一起扣4分;
    (二) 未按市政府确定的银行账户缴付罚没收入的,扣6分;
    (三) 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的,一起扣4分。
    第二十四条  行政违法现象在扣分项目中出现重合时,适用最高的扣分项目。
    第三章  加分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五条  所负责的行政执法工作获市级通报表彰的,一次奖励5分;获省部级通报表彰的,一次奖励8分;获国家级通报表彰的,一次奖励10分。获记集体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分别奖励6分、10分、15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先进经验被市政府推广的,奖励6分;被省政府推广的,奖励10分;被国家推广的,奖励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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