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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5 浏览次数:709

各县区交通局、公安局、路政局,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经济
区交通局、公安局、路政局:
    现将《盘锦市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
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交通局   盘锦市公安局   盘锦公路路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11日
                 
                    盘锦市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文件精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13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治超执法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公路治超执法行为,提升公路治超执法水平,塑造辽宁治超执法品牌,推动治超执法工作向纵深发展,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盘锦公路路政管理局决定从即日起至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
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推动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的安排部署,彻底打破重处罚、轻管理,重管束、轻服务的陈旧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全面梳理摸排治超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严整治并坚决查处公路治超各类违法违规执法行为,加快健全预防与纠正机制建设进程,进一步优化公路运输行业营商环境,为盘锦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提供坚强交通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公路治超执法行为,明确治超执法工作职责,理顺治超执法工作流程,通过建立健全执法规范、执法监督、执法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影响和制约规范执法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问题,推动公路治超执法工作效能再提升,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提升公路治超执法部门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助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整治内容
  各县区交通、公安、路政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全面细致地梳理治超领域的执法内容,认真排查治超检查和处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整治“公路三乱”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十不准”纪律的要求,坚决查处一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程的执法行为,及时曝光影响恶劣特别是涉及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典型案件,做到立行立改、即知即改。要以“五坚持”原则为指导,以健全完善“八项制度”为抓手,加快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进程。
  四、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为期3个月,分四个阶段推进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0月25日至10月31日)。各县区交通、公安部门、路政等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和内容,结合本地区治超工作形势,明确所属各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做好筹划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自查整治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11月13日)。
  各县区交通、公安部门、路政部门开展自检自查活动,对发现治超执法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清单式闭合管理,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跟踪处理直至销号办结。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7年11月14日至12月14日)。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盘锦公路路政管理局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县区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采用市级督导、县区互检、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暗访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
  (四)评估总结阶段(2017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
  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路政部门要及时总结评估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情况,认真查找、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实招、求实效,以整治促提升,全面提高公路治超执法规范化水平。
  五、整治要求
  (一)加强人员培训。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县区交通、公安、路政等部门要组织一线治超执法人员参加的培训,深刻领会国办发〔2017〕73号文件推动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精神内涵和交办公路〔2017〕130号文件规范公路治超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重点培育治超执法人员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和处罚标准,着力提升治超执法人员的红线和底线意识。
  (二)依法严肃追责。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要集中查处并通报一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选择执法、有法不依等违规执法的典型案件及违法责任人。对发现并核实的违规执法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情节较轻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公职;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单位发生的系统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一岗双责”的相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强化惩戒手段。对不严格执行国家治超政策规定,导致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现象严重,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公路受损严重、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的,省交通运输厅将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在1年内停止审批该地区申报的地方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四)完善监督机制。各县区交通、公安、路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民心网平台、12328和12329服务监督电话系统,统一受理治超执法投诉举报,切实加大对违规执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倒逼治超执法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部门分别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行动计划及自查报告、2017年12月28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送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路政部门要将本通知要求向辖区人民政府报告,按照《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辖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定期召开联系会议。统一安排部署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切实履行职责,协调解决治超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提质增效,为治超执法工作保驾护航。
  (二)完善保障机制。各县区交通、公安、路政部门要积极通过本辖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推动辖区人民政府按照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健全公路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确保执法人员工作待遇、执法执勤装备配备及维护更新等工作经费满足实际执法需要,消除各类违规执法的利益诱因。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县区交通、公安、路政部门要加大对新一轮治超执法工作的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重点宣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严重危害,以及“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治超工作机制、国家新的超限超载统一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路警联合执法新模式新机制和源头治超等内容。积极通过电视、报纸、微博微信等媒介,充分展示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成果,公开曝光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为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盘锦市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2、“十不准”纪律
      3、“五坚持”原则
      4、“八项制度”
    
    
    
                           
    
    
    
    
    

附件1
                             盘锦市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路政局成立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
  组长:
  张志焕   副市级领导
  副组长:
  王  宁   市交通局局长
  魏  丰   市路政局局长
    刘  溯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
  秦德林   市交通局副局长
  张  斌   市路政局副局长
    柳  松   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牛春阳   市运输管理处处长
  夏  杰   市交通稽查支队支队长
  李  平   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处长
  王立彤   市路政局科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
  李  旭   市交警支队交通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盘锦市路政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小组的组织协调、联合检查等工作。

附件2
               “十不准”纪律
  1、不准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
  2、不准无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行为;
  3、不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4、不准制定和执行罚款收缴合并的制度;
  5、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形式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财物;
  6、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7、不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载;
  8、不准违规收取超限检测费、停车保管费、通行费等费用;
    9、不准超期扣留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作处理;
  10、不准在公路超限检测站以外现场处罚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

附件3
              “五坚持”原则
  1、坚持源头执法。加强车辆和装载源头监管,促使治超重心前移,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减少路面执法矛盾冲突。
  2、坚持联合执法。推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
  3、坚持文明执法。加强治超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议,不断提高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4、坚持阳光执法。建立健全治超执法信息公示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在办公场所公示有关执法信息。
  5、坚持理性执法。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节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寓处罚于教育服务之中,消解执法冲突,严禁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
    
附件4
                  八项规定
  1、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未卸载到位不得放行。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就在监督其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放行。
  2、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违法统一由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开展联合执法,对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
  3、严格规范罚款处罚。对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处罚后,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对货运车辆其他违法行为,交通、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重复罚款。
  4、罚款收缴分离。执法人员只能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现场收取罚款,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
  5、行政执法公示。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应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当事人权利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公示(六公示)。
  6、执法过程全记录。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应采用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进行记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争议。
  7、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8、运政人员不再单独上路检查货运车辆。为避免重复处罚,运政人员不再单独上路检查货运车辆,重点负责货运市场准入、货运装载源头监管、从业资格和信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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