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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交通局等十四个部门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26 浏览次数:441

  

        一、出台政策的背景

   按照《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 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辽宁省交通运输厅等11个部门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交运管发〔2017〕524号)文件要求,以及市政府“请市交通局牵头组织研究,抓好落实”的工作部署,我局经过向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等12家相关单位征求并综合相关意见后,起草《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盘交字〔2018〕54号),由13家相关单位联合印发文件。

   二、出台政策的意义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是分享经济的典型业态,在优化交通出行结构,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拥堵,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共享经济的发展。

   为鼓励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体系,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盘交字〔2018〕54号)。

   三、框架内容

   《意见》全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包括完善慢行系统建设、优化停放点位设置、引导车辆有序投放。

   第三部分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明确运营服务条件、规范企业运营服务、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承租人资金安全、建立运营退出机制。

   第四部分为健全保障机制,包括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加强舆论宣传、加强信息报送。

   四、重点工作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各部门履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属地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建设。要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不得占用人行道和盲道。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共享单车停放的监督,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

   交通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建设。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配合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网信部门、工信部门、公安部门等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发改、物价、人民银行、质监、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宣传部门负责市民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骑行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信息共享,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积极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我市共享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舆论宣传。通过电台、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倡导公众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爱护自行车和停放设施。引导公众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

盘交字〔2018〕54号  盘锦市交通局等十四个部门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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