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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交字〔2019〕83号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2 浏览次数:428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盘司〔2019〕64号)文件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特制定《交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市关于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要求,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录像、照相、录音、执法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进行全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所属在岗、在编、依法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制度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为执法场所、执法车辆和执法人员配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记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取证和监督的作用。

第二章  记录方式及要求

第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摄录仪器对执法的全过程进行摄录,并且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八条  实施交通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件登记、立案调查、案件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音像记录推行使用执法记录仪,并使其尽可能与远终端实现实时数据传输与保存。

本制度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过程的便携设备。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录音、录像等设备办理案件时,当事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询问当事人的要记载于《现场笔录》中,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行政执法全过程录像录音请您配合”。

询问证人需要录音或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的同意,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章  行政执法过程的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

(二)执法现场的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四)勘验现场的情况;

(五)抽样、检验、检测的情况;

(六)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

(七)实施鉴定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宣读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六条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过程记录采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记录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采用送达回证的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二)核实受送达人的身份;

(三)宣读执法文书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四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案卷。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要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到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在到达本单位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信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应作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有执法监督权的机关和公众有权对执法检查记录进行查阅。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督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中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二十五条  监督部门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

第二十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擅自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交通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交通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工作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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