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_img.png

盘交字〔2019〕126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2 浏览次数:366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盘锦路政执法队,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及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市局制定了《盘锦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9月18日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22号)及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运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交办〔2019〕1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解决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提升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我市交通运输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加快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为主线,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和市政府工作部署,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建立并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着力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逐步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系,确保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加快建设法治化、便利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推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

2019年10月底前,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及市政府要求,结合综合执法改革进度,完成细化完善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工作,统一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建立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以及保存年限等要求,明确法制审核程序、送审材料和审核的时限、方式、责任等,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强化事前公开

(1)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要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完善权责清单,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在部门网站等媒体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以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为基础,对本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相关职能进行梳理,按照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相关格式要求统一编制。

(2)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在权责清单、执法清单等基础上,结合机构改革、综合执法改革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监督检查事项,优化检查程序,提高检查效能,明确实施主体,完善管理依据,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3)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和服务指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要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清理非法定证明类手续,保障行政相对人相关权利,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在权责清单基础上,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办公时间、地址、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4)编制执法人员清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要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

2.规范事中公示

(1)在执法过程中使用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制定的各类现场出具的执法文书样本。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交通运输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对人表明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制式服装和佩戴统一标识,根据需要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像机等装备器材。

(3)各行政审批窗口、治超站、行政处罚处理室等对外办事场所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种类、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秩序管理、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明确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行政强制等其他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交通运输部、省厅及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开展行政检查工作,并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3)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加强信息更新监管。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及时更新。

(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重点对重大处罚、处罚执行、许可种类、许可受理、以及涉诉涉复议等情况统计分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创新公开方式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要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可探索运用微博、微信、APP载体,公示执法信息,方便群众查询。

(2)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加强执法信息数据整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要建立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及时向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配合有关部门整合各类行政执法信息,实现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的互联互通。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2.规范文字记录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使用省交通运输厅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要按照执法案卷标准规范制作执法文书,管理和保存执法宗卷。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3.规范音像记录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进行音像纪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规范开展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等全过程音像记录执法工作,加强对执勤巡查、监督检查、询问询查、调查取证、集体讨论、文书制作、法制审核、投诉举报等环节的全过程记录。运用执法记录仪、行车记录仪、车辆GPS定位、执法信息化系统等技术手段对相关执法活动进行视频音频记载,及时将音像材料归档保存。

(3)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按照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明确设备标准、配备标准,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和监督规则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所需经费应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要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不搞“一刀切”。

4.信息归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制定完善本单位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制作、使用、管理。推进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存储;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5.发挥记录作用

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要建立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在解决行政争议中要注重发挥全过程记录资料的证据作用,推动纠纷的妥善解决,依法维护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明确审核机构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要配强法制审核岗位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的中作用。对于审核人员不足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2.明确审核范围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起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设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情形,要进行法制审核。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要结合实际编制《重大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要创造条件积极扩展法制审核范围,探索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

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4.细化审核程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要根据本部门实际,依据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5.严格审核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法制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8月)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实施方案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于2019年9月15日前报送市局。

(二)制定修订制度阶段(2019年9月-10月)

市局将结合综合执法改革进度,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各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制度文件的制定情况,组织局属执法单位做好市级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工作。各县区也要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细化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工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11月开始)

1.规范实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狠抓工作落实,自2019年11月起按照新修订的制度和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2.监督检查。市局将对各县区及市级执法机构开展“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对“三项制度”建设不全面、不具体,报送情况不及时、不准确,实施过程不规范、不到位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通报并督促改正。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12月)

各单位要注意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局报告,注重总结实施“三项制度”的成果。市局将组织各单位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组织自查,各单位要于2019年12月5日前将“三项制度”自查报告报送市局。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四项制度”,市局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为副组长,局属各单位负责同志、局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交通运输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局综合运政科,具体负责“三项制度”的推行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

(二)强化统筹衔接。在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以及综合执法改革过渡期间,各涉改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工作组织调度和协调配合。原单位被撤销的,相关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实施。职能调整到其他单位的,原承办单位要加强工作规划、衔接、交接,确保工作不断档、不缺位。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属执法单位要加强交通运输行业推行“三项制度”宣传报道工作,扩大社会受众面。“三项制度”作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基础制度,要将此项工作与综合执法改革、基层执法站所“四基四化”建设充分融合,将“三项制度”工作全程置于阳光下,吸引人民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积极参与推进过程。既要宣传一批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也要对不严格规范执法、影响我市营商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

(四)强化督促考核。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要建立推进“三项制度”落实台帐,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得到有效。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交通运输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6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6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1号

联系电话:0427-2822698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