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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盘锦港引航距离的公告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港口的引航距离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现对盘锦港引航距离的标识位置公告如下:

 1、吃水7米以上13米及以下船舶引航登离轮的标识位置:40°25′.70N,121°52′.80E,半径为0.5海里,超出此范围的为超出盘锦港引航距离以远。

 2、吃水7米及以下船舶引航登离轮的标识位置:40°36′.0N,121°58′.3E,半径为0.5海里,超出此范围的为超出盘锦港引航距离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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