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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9 浏览次数:634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制定了《“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和防范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的通知》(交办安监〔2019〕80号)和《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我市“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以下简称:“红线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部、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 ,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防风险,除隐患,强责任,建机制,抓落实”为主线,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管控,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降低事故总量,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行动范围及内容

在全市范围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开展红线行动,本次红线行动涉及红线问题主要包括3大类13项问题,具体如下:

(一)安全质量事故

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个月内累计发生2 起(含) 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个月内累计发生3起 (含) 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2.发生因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桥梁垮塌,或水运工程垮塌、失去使用功能等事故。

3.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二)严重违反安全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5.未按规范、设计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开展地质灾害监测,深基坑、高边坡变形监测、围堪沉降与位移监测;提供虚假监控量测数据。

6.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架桥机、起重机械进场前未查验机械设备证件、性能 、状况。

(三)重大安全质量隐患

7.施工现场驻地及场站周边存在不良地质,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按评估意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8.墩柱及盖(系)梁施工、跨越式支架搭设、围堰拼装、设备安装等高处作业和水上作业施工未按要求设置作业平台,作业平台未按规定进行设计验算,或超载使用。

9.满堂支架未按规范施工,未进行承载力验算;地基或基础承载力不足,或未进行专项验收。

10.未按规定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未按规定设置警戒区,或警戒区范围不足。

11.路堑高边坡工程,未按设计要求逐级开挖逐级防护,未有效开展边坡稳定性监测,未及时设置截、排水设施,靠近交通要道作业时不设置隔离、防护措施。

12.桥梁悬浇挂蓝结构不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混凝土未对称浇筑,两端悬臂荷载不平衡偏差超过设计或规范规定;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有效锚固;施工荷载超过挂篮设计的允许荷载。

13.水运工程水上和潮湿地带的电缆线不具有防水功能,电缆接头未进行防水处理;在船舶进出的航行通道、抛锚区和锚缆摆动区架设或布设临时电缆线;沉箱浮运稳定性不足;沉箱、方块、预制梁等大型结构件安装起重机超限运行。

三、工作职责分工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行动要求,指导督促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抓好落实。每月25日前将全市红线行动开展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路建设领域红线行动的落实工作,组织开展对红线问题的自查、自纠、自改工作,每月23日前将本辖区红线行动开展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确保红线行动取得实效。

(二)建设单位

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领域红线行动的开展,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强制性标准,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实施步骤

本次红线行动专项工作从2020年1月开始至2022年12月底结束:

第一阶段:组织部署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

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全面部署落实红线行动工作。

第二阶段:推进实施阶段(2020年3月至2022年10月)

建设单位结合日常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项目从业单位深入开展红线问题自查、自纠、自改工作,建立红线行动工作台账,做到发现一项、整改一项、销号一项,并对所负责的项目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红线行动检查工作;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任务分工要求,组织建设单位落实红线行动工作,汇总上报本辖区红线行动开展情况。市交通运输局适时对红线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

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要全面评估总结红线行动开展情况,形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2022年11月30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汇总整理形成全市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在12月10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

五、处理措施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从业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对存在红线问题且属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

(一)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以下处理措施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1.对存在第1项红线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至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至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追究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

2. 对存在第2项红线问题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追究从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3.对存在第3项红线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任 。

(二)对严重违反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质量标准行为的,按照以下处理措施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1.对存在第4项红线问题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追究从业单位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2.对存在第5项红线问题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追究从业单位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3.对存在第6项红线问题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规定, 追究从业单位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按照以下处理措施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1.对存在第7项红线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从业单位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2.对存在第 8、9、11、12、13项红线问题的,依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从业单位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3.对存在第10 项红线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追究从业单位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如实记录违法行为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依据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对存在红线问题的企业和个人及时进行信用记录,推送盘锦市信用办,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公示查询服务,实现差异化分级监管,同时向交通运输部 “信用管理应用平台”推送信用评价结果。

(六)建议有关部门2年内不得授予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荣誉奖项。

(七)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事故发生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本次红线行动由市交通运输局张坤桥副局长专门负责,由市交通运输局规划建设科牵头落实,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原市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处、原市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原公路管理处和原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开展红线行动,局港口航运科、综合运政科、安全监督科、组织人事科、财务审计科配合。各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红线行动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红线行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把握关键

各相关单位要坚持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特点,把握住施工现场事故易发、多发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从责任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入手,引导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深入开展红线行动,切实解决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堵塞安全管理漏洞。

(三)加强督导,强化监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建立红线行动工作台账,督促建设单位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每年至少开展1次红线行动专项督导检查,指导督促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切实开展红线行动,推进任务目标如期实现。

(四)统筹协调,扎实推进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将红线行动与“平安工地”建设、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专项工作相结合,在日常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加强行业各单位之间以及相关行业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深化协作联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联系人:董金文,电话:17804271029

        李海峰,电话:13898709909

        张  明,电话:13942773555

        电子信箱:623991686@qq.com

 附件: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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