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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交字〔2020〕83号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盘锦市关于综合施策深入推进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请示

发布时间:2020-07-21 浏览次数:1332

市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决策部署,综合施策破解超限超载顽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综合施策深入推进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明电〔2020〕21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盘锦市关于综合施策深入推进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征求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各县区政府、辽东湾管委会意见,并与市司法局沟通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要求。已请示分管副市长同意。现予呈报,请审阅。如无不妥,请印发至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各县区政府、辽东湾管委会。

特此请示。

 

附件:盘锦市关于综合施策深入推进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7月20日     

(主动公开发布)


盘锦市关于综合施策深入推进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决策部署,综合施策破解超限超载顽疾,构建“统筹协调、综合施策、依法依规、务求实效”的治超工作新格局,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2020年全国“两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全力推动治超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交通强国建设新征程,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与运输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平安交通建设相结合,加大治理超限超载执法力度,规范货运市场环境,疏堵结合、综合施策,凝聚社会各主体合力,加强安全运输管理,确保公共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治理。认真贯彻执行《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研究破除多部门之间存在的信息和制度壁垒,提升违法运输成本,为治超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坚持统筹兼顾。凝聚各方共识,形成责任明晰、过罚相当、责权一致的治理约束机制,更好保护全市公路桥梁安全,保障全市公路路网通行安全。

(三)坚持科技引领。大力推广公路桥梁通行安全非现场执法等科技创新治理方式,加快公路桥梁通行安全从人防物防向技防转变,通过运用省级治超信息管理平台,提升治超工作科技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四)坚持务求实效。明确治超工作各个环节实施主体,健全各项政策制度落实机制,发挥政府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促合力,确保治超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工作任务

(一)督促治超工作责任主体尽职尽责

1.履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市政府将治超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专项考核,各县区、经济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治超工作组织机构,定期调度部署辖区治超工作,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为治超工作综合施策提供坚强组织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2.发挥治超办统筹协调作用。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全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检查督导等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协调治超工作开展情况,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工作主动性、能动性,组建精干高效的治超管理工作队伍。各县区、经济区要重新理顺组织架构及工作运行机制,明确常设人员,分析研判新形势,研究解决新问题,畅通重大舆情、重大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确保治超工作常态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3.履行各职能部门监管职责。交通运输、公安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履职尽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治理超限超载的综合立体管控网络。要督促企业和经营者按照《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章立制,加强自查,积极开展培训教育。(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开展治超执法专项督查。对各级政府及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的方法措施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条例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二)深化超限超载源头监管综合治理

5.狠抓车辆生产、改装源头治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货车生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公告的货车产品,依法予以处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按规定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相关标准不一致的车辆,按规定不予注册登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加强在用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6.强化货物装载源头整治。各县区、经济区要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组织相关单位加强对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县以上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依法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砂石料场等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在开展路面联合执法时,对货运车辆装载证明同步开展监督检查,倒逼货运源头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促进物流企业降本增效。(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三)开展路面执法专项整治

7. 深化路警联合执法。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展严厉打击“百吨王”超限超载货车专项整治行动,以车货总重100吨以上的公路货运车辆为整治重点,遏制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履行联合执法工作要求,实现闭环管理,完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处罚信息抄送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监督消除违法状态。公安部门负责对超限超载行为进行处罚,责令非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8.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公安部门对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要依法予以罚款、记分,并向车籍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抄告;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做好辖区企业、车辆的“一超四罚”工作,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对放行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源头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9.加强高速公路治超工作。严格执行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强化检测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和管理,保障设备稳定和网络畅通,实现货车入口称重检测率达到100%,对经入口称重检测为违法超限超载的货车,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当地高速交警、高速路政部门,按流动联合执法程序进行处理,严肃查处擅自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和中途倒货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和出口称重信息与省级治超信息管理平台联网运行,实现数据联通、业务协同,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入口检测、出口倒查和责任追究等治超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盘锦分公司)

10.优化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全面推行分类许可。对一类大件,在拟申请路线无特殊情况下,实现“即刻办”。对二类大件,要组织开展历史许可大数据分析,参照同类大件申请通行相同路线等情形,推进同标准办理,实现“快速办”。对三类大件,可按规定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大件运输通行安全快速评估服务,推进许可专业化和系统智能化,实现“专业办”。(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11.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研究制定大件运输许可“好差评”制度和企业信用积分制度,推动构建以大数据“满意度”和“信用度”为标准的新型监管机制。利用高速公路称重检测系统和门架系统等数据,及时发现查处不按许可路线、时间等要求行驶,以及“大车小证”等违法行为,引导大件运输企业诚信办证、合规运输。(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盘锦分公司)

12.规范农村公路物防措施。建立农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台账,明确设施设置的点位、主体、程序和标准,实行清单管理,加强日常养护和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四)创新科技治超手段

13.实现治超综合信息数据共享。到2020年底,实现治超业务基础数据、超限检测站(点)和高速公路出入口的检查数据、案件和文书数据、失信名单数据、大件运输许可数据全部汇集,移动执法终端、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非现场检测点等数据要“应接尽接、应汇尽汇”,健全完善数据资源库。探索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和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数据联网,实现数据交换共享,为治超工作研判分析和科技支撑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14.全力推进公路桥梁通行安全非现场执法。借鉴外省市非现场执法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以保护公路桥梁安全为重点,大力推广公路桥梁通行安全非现场执法工作。非现场执法系统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送动态称重设备检测结果,由公安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即时采集车货总质量超过桥梁限重禁令标志通行的货运车辆证据信息,依法对违法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人或所有人予以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行试点推进,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非现场执法、超限检测站(点)、高速公路路口检测设备进行检定。司法行政部门要对我省公路桥梁通行安全非现场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指导。(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

15.规范超限检测站站区车辆通行秩序。由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动配合,对按交通运输部标准和要求建设并运行的超限检测站站区路面车道进行重新规划。交通运输部门要设立隔离设施和交通禁令组合标志,安装电子抓拍系统,引导货运车辆靠右行驶并主动通过不停车检测系统及检测车道。公安部门对货运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取证和处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五)营造打击超限超载的社会氛围

16.加大超限超载治理宣传力度。加强超限超载治理普法宣传,按照“谁执法、谁宣传”的原则,大力宣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意义和成效,及时公布联合执法业务流程、行政处罚和检查清单等重点内容,鼓励社会公众加强对治超执法工作的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7.开展“信用治超”。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格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做好信息记录和结果运用,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名单认定、报送和发布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18.加大对道路运输黑恶势力打击力度。坚决落实国家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运输中“保车护道”“车托”“路霸”现象,严肃惩处妨碍公务、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19.加强执法监督。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统一执法标准,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健全市级治超工作数据监测评价机制,每半年开展1次县区数据监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等方式,对全市治超工作开展常态化监督,有针对性地开展暗访检查。建立治超执法互查互检制度,县区暗访频次不低于市级暗访次数,严肃查处治超全链条、各环节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对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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