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_img.png

盘交字〔2020〕139号 关于明确盘锦市交通运输系统市县两级权责边界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8 浏览次数:954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局机关各科室:

为推进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避免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后因权责不清导致监管空白、监管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现依据《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盘委办发〔2020〕6号)及《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辽东湾新区体制机制促进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盘委办发〔2020〕22号)精神,将盘锦市交通运输系统市县两级权责边界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县(区)权力边界

按照2019年全省交通系统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市、县(区)两级原共有行政权力115项(183子项),其中市级行政权力109项(174子项),县(区)级行政权力64项(108子项)。依据《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组建以后,各区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已上收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此次共计上收各区行政处罚15项、行政强制6项(因原各区行政权力中7项行政检查权不仅与行政处罚相关,也与事中事后监管及其他行政权力行使相关,不应上收)。行政执法改革后,市县两级行政权力事项具体如下:

市级行政权力109项(174子项):行政许可36项,行政确认7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处罚22项,行政检查12项,行政强制6项,其他行政权力23项。

县级(不含区)行政职权64项(108子项):行政许可20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处罚15项,行政检查7项,行政强制6项,其他行政权力11项。

区级行政权力43项(54子项,见附件1):行政许可20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检查7项,其他行政权力11项。

二、市县(区)责任边界

县(区)属地行业监管的边界以行政区域边界划分为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辽东湾新区体制机制促进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东湾新区306平方公里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落实,下同)。为避免属地范围内监管盲区和空白,根据分级负责和网格化监管的原则,市县(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划定如下: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域内重点公路工程、水运工程、辽东湾新区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管;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管,其中各区监管职责中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职责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公路路政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域内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及辽东湾新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其中各区农村公路政管理职责中路政巡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职责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道路运输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各区道路运输路检路查工作,负责辽东湾新区道路运输路检路查及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含安全生产监管);盘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路检路查及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含安全生产监管);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含安全生产监管及辖区内客运站驻站管理工作),其中各区道路运输企业日常监管职责中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职责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超限运输治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域内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市辖区农村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路面整治工作,负责辽东湾新区农村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路面整治及货源单位日常监管工作;盘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路面整治及货源单位日常监管工作;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货源单位日常监管工作,其中各区货源单位日常监管职责中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职责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水路运输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辽东湾新区水路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含安全生产监管);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路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含安全生产监管),其中各县(区)水路运输企业日常监管职责中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职责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港口、航道、渔船检验、地方铁路(客运)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港口、航道、渔船检验、地方铁路(客运)等行业日常监管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网格化监管机制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各县(区)要根据分级监管的责任边界和网格化监管要求,全面细化各自行业及属地监管责任,划分监管网格,出台监管办法,“定格、定责、定人、定企”,落实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

(二)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机制

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管理,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各区在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进行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行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制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抄告函》,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进行立案办理。结案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向移交单位回复处理结果。

(三)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

按照“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相互配合、联手互动”的原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要与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围绕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市场整治等涉及安全、民生的重点工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各区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联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检查,在联合检查过程中,各部门要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四)做好工作交接

除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外,此次改革市交通运输局不上收各区其他类别行政权力,除2016年赋予各县(区)的市级权利外,其他类别行政权力行使均需各县区自行负责。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权责清单及属地管理要求,履行各项行政管理及相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安排人员与此次改革上收人员做好各项行政权力、业务交接及行使工作。要及时向各县(区)政府进行汇报,加强人员调配,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附件:1.交通运输部门权责事项目录(区)

2.《交通运输行政检查抄告函》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4日

    (主动公开发布)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交通运输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6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6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1号

联系电话:0427-2822698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