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交通局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04 7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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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队伍(以下简称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中的辅助决策和专业指导作用,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能力和处置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盘锦市交通局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面具有较高专业技能和学术水平,能够为市交通局提供评估、咨询和建议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盘锦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指导全市交通行业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市交通局负责专家队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登记专家的审批工作;
(二)安排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召开专家(或专业组组长)全体会议,总结专家工作和工作计划制订;
(四)指导各专业类别专家开展相关工作;
(五)专家经费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专家业绩管理,建立和更新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情况;
(七)其他有关管理事宜。
第二章 专家资格条件、任务和守则
第四条 专家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熟悉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科级及以上职务;
(四)年龄不超过58周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五条 对不符合第四条第三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和一定的权威性的专家,经市交通局审核通过后,可认定为专家。
第六条 专家主要任务:
(一)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及技术支持;
(二)对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三)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四)参与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应急培训和预案演练等工作,参与相关方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完成市交通局指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专家守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
(二)在市交通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加专家活动,承担工作任务,并对委托的工作负责;
(三)受领任务后,应快速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对策,配合参与事件调查分析;
(四)受市交通局应急办指派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指派函。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五)结合本市应急管理工作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应急管理方面的调研报告或论文;
(六)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相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八条 专家产生程序:
(一)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申请人依据申报条件填写“盘锦市交通局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申报表”(见附件1),并经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推荐后,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盘锦市交通局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连同有关证件复印件上报;
(三)市交通局负责资格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交通局公布名单,颁发《盘锦市交通局应急管理专家证书》。
第九条 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分为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工程建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共4个类别。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及时调整和充实。专家与任务项目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项目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专家原则上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专家自动解聘,由市交通局重新选聘专家队伍。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交通局批准终止专家资格: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
(三)不履行专家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工作;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
第十三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对工作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市交通局负责设立专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并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专家在咨询过程中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盘锦市交通局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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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队伍(以下简称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中的辅助决策和专业指导作用,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能力和处置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盘锦市交通局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面具有较高专业技能和学术水平,能够为市交通局提供评估、咨询和建议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盘锦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指导全市交通行业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市交通局负责专家队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登记专家的审批工作;
(二)安排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召开专家(或专业组组长)全体会议,总结专家工作和工作计划制订;
(四)指导各专业类别专家开展相关工作;
(五)专家经费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专家业绩管理,建立和更新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情况;
(七)其他有关管理事宜。
第二章 专家资格条件、任务和守则
第四条 专家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熟悉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科级及以上职务;
(四)年龄不超过58周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五条 对不符合第四条第三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和一定的权威性的专家,经市交通局审核通过后,可认定为专家。
第六条 专家主要任务:
(一)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及技术支持;
(二)对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三)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四)参与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应急培训和预案演练等工作,参与相关方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完成市交通局指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专家守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
(二)在市交通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加专家活动,承担工作任务,并对委托的工作负责;
(三)受领任务后,应快速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对策,配合参与事件调查分析;
(四)受市交通局应急办指派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指派函。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五)结合本市应急管理工作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应急管理方面的调研报告或论文;
(六)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相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八条 专家产生程序:
(一)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申请人依据申报条件填写“盘锦市交通局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申报表”(见附件1),并经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推荐后,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盘锦市交通局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连同有关证件复印件上报;
(三)市交通局负责资格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交通局公布名单,颁发《盘锦市交通局应急管理专家证书》。
第九条 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分为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工程建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共4个类别。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及时调整和充实。专家与任务项目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项目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专家原则上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专家自动解聘,由市交通局重新选聘专家队伍。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交通局批准终止专家资格: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
(三)不履行专家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工作;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
第十三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对工作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市交通局负责设立专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并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专家在咨询过程中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