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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与交警支队建立新增教练车审核机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第51号)以及交通部、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交运发〔2012〕72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驾培市场宏观调控和供需平衡,规范我市驾培机构教练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证驾培秩序和谐稳定。盘锦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与交警支队建立新增教练车审核机制。
  1、从2017年8月起,驾培机构新增教练车由县区、经济区运管机构根据驾培机构训练场情况和国家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盘锦市驾培机构新增教练车申请表》签署意见。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根据县区、经济区运管机构的意见与交警支队履行工作程序。
  2、驾培机构持车辆车籍档案(复印件)到县区、经济区运管机构备案后,到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办理车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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