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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交通局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17-11-24 浏览次数:296

盘锦市交通局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单位

设立依据

征收标准

征收程序

返还时间

1

工程质量保证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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