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交通局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认真贯彻落实幼儿保育教育费报销政策
- 发布日期:2018-01-26
- 浏览次数:423
为保证幼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按照盘锦市物价局、盘锦市教育局、盘锦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盘价发[2015]15号)要求,局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认真贯彻落实幼儿保育教育费报销政策规定: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保育教育费报销金额按照盘锦市教育局、盘锦市财政局、盘锦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盘教发[2007]29号)中的建园费、管理费的报销标准执行,由幼儿父母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即最高为660元/年),其余部分由家长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