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交字〔2018〕54号 盘锦市交通局等十四个部门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04-13 77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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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为鼓励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交通运输厅等11个部门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交运管发〔2017〕5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满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统换乘接驳需求为导向,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监管为手段,落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承租人骑行行为,维护城市环境,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便民利民。以方便市民出行为根本出发点,通过经营企业依法规范经营、承租人依法使用和文明骑行,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服务系统。
2. 坚持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形成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环境。落实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车辆投入、运行调度和停放秩序管理。
3. 坚持创新发展。经营企业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在车辆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上技术创新,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4. 坚持属地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落实主体监督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监管服务,依法规范引导。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完善慢行系统建设。加快慢行系统建设,做到布局合理、标准适宜、衔接成网。对具备条件的道路,划设非机动车道、设置隔离设施,为保障市民安全便利骑行创造良好条件。
(四)优化停放点位设置。充分利用汽车(火车)站、公交站点、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企事业单位、居住区等场所的公共空间,施划停放点位;在上述新建区域,规划预留自行车停放区,为自行车停放提供便利条件。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责清单实行禁停管理。
(五)引导车辆有序投放。根据全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划及停放秩序状况,结合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等,对互联网自行车发展规模进行总量调控,对车辆投放实行动态平衡。
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六)明确运营服务条件。经营企业须在车辆投放地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并向车辆投放属地政府报备;须建设满足车辆周转与维修需要的停车场地;投放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监管和服务信息化平台对接;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规范企业运营服务。经营企业要保障车辆技术状态良好,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满足安全骑行要求;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经营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八)加强车辆停放管理。经营企业要配备专业运营维护团队,合理调度车辆,保持车身整洁,及时清理废弃车辆,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和清洁维护。经营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处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经营企业要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对没有停放到停车点位的共享单车要及时收拢摆放,确保每辆单车停放符合规定。
(九)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敦促承租人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加强经营企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承租人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加强对经营企业和承租人失信行为的约束,属地政府将经营企业和承租人失信行为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十)保障承租人资金安全。鼓励经营企业通过免押金、降低押金、即还即退押金等方式提供服务。收取押金的,经营企业须在注册地开立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要公示押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承租人资金,主动接受金融管理机构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
(十一)建立运营退出机制。经营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对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行业自律要求以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经营企业,属地政府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其收回部分投放车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运营。
四、健全保障机制
(十二)明确部门职责。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各部门履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属地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建设。要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不得占用人行道和盲道。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并有统一标识,规范自行车停放,车头一致朝外。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共享单车停放的监督,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并对该企业进行经济处罚,限制其投放。
交通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建设。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配合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网信部门、工信部门、公安部门等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发改、物价、人民银行、质监、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宣传部门负责市民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骑行环境。
(十三)加强部门协作。各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信息共享,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积极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我市共享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
(十四)加强舆论宣传。通过电台、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倡导公众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爱护自行车和停放设施。引导公众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
(十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关政策、规划等,引导运营企业有序发展,定期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盘锦市交通局 中共盘锦市委宣传部
中共盘锦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盘锦市公安局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盘锦市规划局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盘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盘锦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盘锦市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
2018年4月13日
盘交字〔2018〕54号 盘锦市交通局等十四个部门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04-13 77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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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为鼓励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交通运输厅等11个部门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交运管发〔2017〕5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满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统换乘接驳需求为导向,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监管为手段,落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承租人骑行行为,维护城市环境,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便民利民。以方便市民出行为根本出发点,通过经营企业依法规范经营、承租人依法使用和文明骑行,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服务系统。
2. 坚持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形成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环境。落实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车辆投入、运行调度和停放秩序管理。
3. 坚持创新发展。经营企业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在车辆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上技术创新,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4. 坚持属地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落实主体监督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监管服务,依法规范引导。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完善慢行系统建设。加快慢行系统建设,做到布局合理、标准适宜、衔接成网。对具备条件的道路,划设非机动车道、设置隔离设施,为保障市民安全便利骑行创造良好条件。
(四)优化停放点位设置。充分利用汽车(火车)站、公交站点、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企事业单位、居住区等场所的公共空间,施划停放点位;在上述新建区域,规划预留自行车停放区,为自行车停放提供便利条件。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责清单实行禁停管理。
(五)引导车辆有序投放。根据全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划及停放秩序状况,结合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等,对互联网自行车发展规模进行总量调控,对车辆投放实行动态平衡。
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六)明确运营服务条件。经营企业须在车辆投放地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并向车辆投放属地政府报备;须建设满足车辆周转与维修需要的停车场地;投放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监管和服务信息化平台对接;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规范企业运营服务。经营企业要保障车辆技术状态良好,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满足安全骑行要求;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经营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八)加强车辆停放管理。经营企业要配备专业运营维护团队,合理调度车辆,保持车身整洁,及时清理废弃车辆,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和清洁维护。经营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处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经营企业要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对没有停放到停车点位的共享单车要及时收拢摆放,确保每辆单车停放符合规定。
(九)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敦促承租人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加强经营企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承租人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加强对经营企业和承租人失信行为的约束,属地政府将经营企业和承租人失信行为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十)保障承租人资金安全。鼓励经营企业通过免押金、降低押金、即还即退押金等方式提供服务。收取押金的,经营企业须在注册地开立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要公示押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承租人资金,主动接受金融管理机构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
(十一)建立运营退出机制。经营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对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行业自律要求以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经营企业,属地政府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其收回部分投放车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运营。
四、健全保障机制
(十二)明确部门职责。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各部门履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属地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建设。要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不得占用人行道和盲道。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并有统一标识,规范自行车停放,车头一致朝外。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共享单车停放的监督,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并对该企业进行经济处罚,限制其投放。
交通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建设。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配合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网信部门、工信部门、公安部门等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发改、物价、人民银行、质监、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宣传部门负责市民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骑行环境。
(十三)加强部门协作。各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信息共享,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积极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我市共享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
(十四)加强舆论宣传。通过电台、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倡导公众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爱护自行车和停放设施。引导公众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
(十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关政策、规划等,引导运营企业有序发展,定期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盘锦市交通局 中共盘锦市委宣传部
中共盘锦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盘锦市公安局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盘锦市规划局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盘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盘锦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盘锦市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