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出处出台黑名单制度 建立对教练员的动态管理机制
- 发布日期: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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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队伍诚信建设,建立对教练员的动态管理机制,规范教练员教学和服务行为,提升教练员队伍素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制定出台了教练员“黑名单”管理制度。“黑名单”是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教学行为不规范、服务态度恶劣、缺乏职业道德、不诚实守信的教练员列入“黑名单”,实行严格监管,并向社会公布其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制度。制度中共制定了24项针对不同程度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对那些存在不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开展教学的;擅自减少培训内容或缩减培训学时的;不规范使用计时培训系统或弄虚作假伪造学时等违规行为的教练员停止执教6个月。对存在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学场地上开展教学培训的;索取、收受学员财务或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的;酒后执教或明知学员饮酒不停止教学等违规行为的教练员停止执教12个月。对存在酒后驾驶教练车被交警部门查获并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驾驶教练车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违规教练员列入“黑名单”,并终身停止执教。
“黑名单”教练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和处理意见录入“辽宁省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平台”后,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全行业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教练员姓名、所在驾校、不良行为、处理意见、起止时间等。教练员“黑名单”公布期限与责令停止执教期限一致。“黑名单”公布期间,管理机构不予受理该教练员的从教备案和转校等手续。
驾培机构应当将教练员“黑名单”作为聘用、辞退教练员的重要依据,对“黑名单”公布期限内的教练员不得新增备案或安排上岗,该教练员如有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学员,学员由其所属的驾培机构负责完成培训、考试任务。
县、区运输管机构应建立教练员“黑名单”管理档案。对列入“黑名单”的教练员,驾培机构违规录用“黑名单”教练员上岗的,或者对教练员有不良行为知情不报、包庇纵容的,由所在地县、区运管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该培训机构进行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当年质量信誉考核直接定为B级。
“黑名单”教练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和处理意见录入“辽宁省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平台”后,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全行业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教练员姓名、所在驾校、不良行为、处理意见、起止时间等。教练员“黑名单”公布期限与责令停止执教期限一致。“黑名单”公布期间,管理机构不予受理该教练员的从教备案和转校等手续。
驾培机构应当将教练员“黑名单”作为聘用、辞退教练员的重要依据,对“黑名单”公布期限内的教练员不得新增备案或安排上岗,该教练员如有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学员,学员由其所属的驾培机构负责完成培训、考试任务。
县、区运输管机构应建立教练员“黑名单”管理档案。对列入“黑名单”的教练员,驾培机构违规录用“黑名单”教练员上岗的,或者对教练员有不良行为知情不报、包庇纵容的,由所在地县、区运管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该培训机构进行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当年质量信誉考核直接定为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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