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项目的公示
- 发布日期: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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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证便民,按照省、市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部署,盘锦市交通运输局决定将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现将试点事项目录予以公示。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
1 |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的证明 | 办理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行政 法规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申请 企业 | 行政许可 |
2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办理(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第9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修改) 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部门 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申请人当地交警部门 | 行政许可 |
3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第9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修改) 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部门 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申请人当地交警部门 | 行政许可 |
4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办理危险品货运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第9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修改) 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部门 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申请人当地交警部门 | 行政许可 |
5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部门 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安 机关 | 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