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挤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95号)以及《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6〕14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及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道路运输及公路建设行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部门权责清单进行全面梳理,逐项明确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报局运政科。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100%全覆盖。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三章 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范围、证件编号、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执法人员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及时根据人员调整或行政执法资格证取证情况调整更新,未获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四章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第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监管领域市场主体情况、执法监督事项,建立可供随机抽取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以清单方式明确检查对象范围。
第十一条 名录库信息内容包括检查对象的名称、经营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并根据市场主体变化情况对有关信息内容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第五章 随机抽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方式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并报送至局综合运政科。综合运政科负责汇总并制定发全局年度检查计划,报局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法制办批准。
第十四条 抽查对象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数量每次不少于总数的20%。定期抽查每季度一次,不定期抽查为每月最少一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要重点进行监管,加大检查频次。
第十五条 抽查人员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抽取2名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六条 检查对象确定后,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告知拟检查对象。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抽取的检查对象名称、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相关要求等。需要采取暗查暗访方式检查的,暂不公开被检查对象名单,执法人员应当注意保密,不得对外泄露抽查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在实地核查的同时也可以进行书面检查。检查人员应留存检查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原则上1次。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不受前款限制。
第六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执法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要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等内容,同时,执法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进一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抽查主体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三条 随机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检查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抽查纪律、事前透露检查内容、接受被检查对象贿赂,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隐瞒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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