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开展备案工作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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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有关要求,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备案管理制度。我市将于2021年7月19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二、备案时间
2021年7月19日起,新增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办理备案;
2021年7月19日前已经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于60日内办理备案。
三、备案地址
各县(区)企业备案工作由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或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指定部门承办。具体地点:
盘山县:盘山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客运中队,辽河路北段59号,盘山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509室。联系电话:0427-5689010。
双台子区:双台子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双台子区双兴北路47号。联系电话:0427-6954852
兴隆台区:兴隆台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台街126号,原海洋渔业局办公楼)4楼客运事务服务大队(西3室)。
大洼区: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新华街11号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客运股。联系电话:0427-3530896。
辽东湾:盘锦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辽东湾新区执法大队,辽东湾新区综合楼5楼。联系电话:0427-2827158。
四、备案需提供材料
(一)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
3.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4.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需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材料。
请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分时租赁经营者按规定完成备案工作。2021年9月1日起,未办理备案的将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