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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通过人大审议

近日,《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修正案)》重点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机制,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同时关注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权益。二是关注道路运输的智慧绿色安全发展,要求构建信息平台,引导道路运输向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增加危货运输相关要求。三是配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调整了经营者培训、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等方面的表述,删除了在道路上设置征费稽查站、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之外道路运输的备案制度、在岗从业人员培训等内容。四是关注与国家新出台的有关规定相衔接,明确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删除对货运经营者的经营评定资质等级、营业性停车场检查进入车辆是否持有道路运输证等,取消歇业作为注销登记事项等与国家行政法规、部委规章规定不衔接、不一致的内容。五是对相关执法主体进行了调整,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调整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信息来源:省交通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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