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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四罚”整治超限超载货运企业

近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执法大队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大洼区两家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做出吊销道路运输证、企业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查处、整治超限超载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据了解,这是今年道路货运执法大队实施“一超四罚”首例典型案件。

“一超四罚”指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处罚后,依法对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的后续查处。

据执法人员介绍,这两家被处罚的企业是大洼县海利丰镁砂厂、盘盈实业有限公司。两家道路货物运输公司车辆因超限超载违法违规行为已分别被大洼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源头治超治限执法大队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此次实施“一超四罚”是交通运输部门向全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违规行为“亮剑”的一次行动,表明了执法部门的态度和决心。

2022年7月13日,道路货运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辽宁省运政网系统查询违法违章车辆工作中,发现大洼县海利丰镁砂厂辽LA3578重型自卸货车、盘盈实业有限公司辽LB8990重型半挂牵引车均存在超限超载违法违规行为,这引起了执法人员的高度注意,决定对该两家道路运输企业超限超载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大洼县海利丰镁砂厂共有2辆货运车辆,其中辽LA3578重型自卸货车在1年内存在3次超限超载的行为。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盘锦市大洼区盘盈实业有限公司辽LB8990重型半挂牵引车,在2021年7月9日-2021年11月2日期间存在3次超限超载的行为。执法人员通过运政信息网提取了两家道路运输企业被大洼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源头治超治限执法大队处罚决定书,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分别对两家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取证、立案审核,实施行政处罚。

道路货运执法大队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执法监管,加大实施“一超四罚”查处力度,坚决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全力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作出贡献。

信息来源:盘锦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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