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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解读|省税务局局长许光烈解读《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

发布时间:2023-02-02 浏览次数:33

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制定9个方面27条政策举措。为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确保政策举措直达市场主体,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稳经济政策进行权威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将深入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以下简称《举措》)中提出的关于落实烂尾楼项目续建、承接、收购、租赁等环节税费优惠政策,推进烂尾楼项目复工复建、盘活处置等涉税政策举措,积极梳理全省烂尾楼项目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政策,为政策的精准落实打好基础。

一是202311日至1231日,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将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是202311日至12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烂尾楼项目供应商、服务商等相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三是202412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施工企业)延续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四是对符合小微型困难企业标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施工企业),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申请减半征收房产税;五是对符合小微型困难企业标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施工企业),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申请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六是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施工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申请缓缴相关税费;七是202311日至1231日,允许烂尾楼项目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允许烂尾楼项目相关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八是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政策,其中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加计扣除比例为100%九是2022101日至202312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相关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十是20231231日前,房地产企业(含施工企业)新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辽宁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许光烈表示,全省税务系统将站在服务好辽宁振兴发展三年行动的高度,讲政治、顾大局,积极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针对《举措》中涉及到的项目,开展税费政策落实一站式服务、云连接畅享,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打造个性化、智能化、精细化的税费服务格局,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市场主体及时了解、准确掌握、用足用好税费优惠,进一步服务和保障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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