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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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相关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答复意见》,结合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环境实际,针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行为,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经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定,针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当事人处罚适用标准如下:
一、第一次违法被查处的,处以3000元罚款;有恶意辱骂行为、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等情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6000元罚款;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或存在虚构、捏造并恶意传播不实信息等情节造成严重后果、负面影响或因恶劣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以10000元罚款;
二、第二次违法被查处的,处以6000元罚款;有恶意辱骂行为、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或存在虚构、捏造并恶意传播不实信息等情节的,或因恶劣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以10000元罚款;
三、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违法被查处的,处以10000元罚款;
四、违法行为累计次数的计算方式:以本次违法行为立案日期为基准,向前追溯立案日期在两年内的违法行为累计次数。
2023年2月7日下发的《盘锦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明确未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运输证等相关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