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部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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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道路运输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我区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及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过180日未经营的243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附件1)和近期公安交管部门反馈为注销报废车辆但在运政系统中仍为营运状态的33台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附件2)依法办理注销工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请相关经营者到大洼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办理证件注销申请并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注销,相关法律责任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联系人:苏永刚,联系电话:15042775188。
特此公告。
附件: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注销明细表(243台).xlsx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23日
信息来源:市局运输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