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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23 浏览次数:146

盘山县道路运输经营者:

经核查,下列业户已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和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的规定。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日。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的规定,我局决定注销下列业户已自动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交回至盘山县交通运输局。 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地址:盘山县太平镇府北大街7号盘山县行政审批局一楼交通局23号综合服务窗口

联系人:潘桥,联系电话:0427-3557135)

特此公告。

附件:普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超期业户明细表(0台车).pdf

信息来源:市局运输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