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交通运输局曝光2起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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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对外公开曝光2起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百吨王”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落实
“一超四罚”的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6日,公路源头治超治限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海欢线K214+300处开展日常监管时发现一台车牌号码为辽K7C768装载钢板的6轴普通货车,执法人员将该车辆引导至盘山郑家公路超限检测点,经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100.5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三条,认定此车辆为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
二、处理情况
该车辆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的规定,该车辆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卸载分装,消除了违法超限行为,执法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及货物装载地等违法信息录入至辽宁省治超管理平台(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违法信息抄送至车辆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根据抄告信息对违法车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驾驶人及货物装载源头企业进行相关处罚),并将该车辆移交至辖区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驾驶人作出罚款20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危害大,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的后果。《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十条明确规定:道路普通货运企业的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货车因其庞大的体型和沉重的重量,在道路上行驶时宛如“巨无霸”般存在,而“百吨王”更是其中的佼佼者,其上路不仅对道路和桥梁的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更被业界誉为道路交通的“第一杀手”,一旦这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后果往往是不堪设想的。对于恶意超限的货运车辆,采取“一超四罚”措施,不仅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还追究了驾驶人、货运企业、装载企业的责任,这种全链条的打击方式,不仅让违法者付出了代价,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四、安全提示
此案例揭示了“百吨王”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但影响车辆使用寿命,还会增加行车安全隐患,严重影响车辆的制动性能,延长刹车距离;超载大货车在转弯时的离心力远大于正常货车,操控性能下降,极易发生侧翻事故;车辆对公路、桥梁的损害程度与载重成正比,超载10%的货车对道路的损坏程度可能增加40%;超限超载车辆无法保持正常速度行驶,长时间占用车道,严重影响道路的畅通和安全。
总之,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交通安全是不可取的。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遵守交通法规,切勿超载超限行驶。
案例二:
盘锦益久储运有限公司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
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2月13日,盘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按照《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盘县交安办〔2024〕6号)的安排,对盘锦益久储运有限公司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情况通过数据网络监管平台进行检查,经核查辽宁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该公司运输车辆辽LA8313(黄)2025年01月17日有行驶轨迹,起点为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终点为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园区;通过核查盘锦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测平台发现该公司运输车辆辽LA8313(黄),2025年01月17日未填写运单和无运单报备;通过核查辽宁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监管平台发现该公司未对运输车辆辽LA8313(黄)在2025年01月17日的运输行为填报运单;这一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该企业将面临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理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据《辽宁省交通运输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辽交执监[2025]3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法程度较轻,裁量阶次属从轻处罚,一年内首次查处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是传递危险货物危险性等各项重要信息的载体,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强制使用的运输单证。危险货物运单基础信息包括:本企业基本信息、车辆运输证信息、罐体基本信息、驾驶人员资质信息、押运人员资质信息,开展合作的托运人、收货人、装货人基础信息等。
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就擅自执行运输任务的行为,会导致企业对所属车辆、危险货物及从业人员出现“脱管失控”的问题。为强化运输企业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危险货物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管,实现对危险货物运输全过程的有效管理,提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能力,国家推广使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制度。
推广使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系统,一是有利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有利于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三是有利于提高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科学性和针对性;四是有利于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安全提示
全面落实运单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提高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因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放在企业经营的首要位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勿漠视危险货物运输中的必要流程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