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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交通运输局曝光2起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7-02 浏览次数:0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部署,市交通运输局现公开曝光2起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盘锦正和运输有限公司多项违法违规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9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开展路检路查时,发现盘锦正和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辽LA8159重型半挂牵引车、辽L7993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与吉JH5758重型半挂牵引车、吉JG22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在盘锦大罐物流公司院内实施危险货物“倒货”作业。经调查,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事实:辽LA8159、辽L7993挂未按规定填写危险货物运单,导致运输过程无法有效监管;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处于离线状态,故意逃避运输过程实时监管;作业现场未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6部分要求,在装卸前对车辆、罐体实施安全检查,大幅增加运输安全风险;装卸操作人员杨海顺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仍违规作业,安全管理人员盖智京知情后未制止和纠正,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处罚结果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款,参照《辽宁省交通运输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一年内3次未按规定填写运单,罚款5000元;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驾驶员关闭卫星定位装置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罚款2万元;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制止违规操作职责的行为,罚款1万元。累计处罚金额3.5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一是规范运单管理是核心要求。危险货物运单是运输全流程的“电子身份证”,缺失运单将导致货物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断层,增加泄漏、爆炸等事故风险。危险货物承运人必须严格落实“一车一单”制度,确保运输信息可追溯。

二是动态监控是监管“千里眼”。卫星定位装置是危险货物运输实时监管的关键技术手段,故意关闭、离线等行为直接导致运输过程失控。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障动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杜绝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等违规行为。

三是主体责任需全员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制止违规操作职责,暴露企业内部监管机制形同虚设。生产经营单位需完善岗位自查、部门督查、管理层问责三级管理体系,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杜绝“重业务、轻安全”倾向。

案例2:盘锦东启运输有限公司身份冒用与培训造假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5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盘锦东启运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长期冒用已故押运员郑铁军(2023年4月16日死亡)身份,违规填报危险货物运单18次(2023年6月17日至2024年4月11日),严重扰乱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秩序。2023年4月至7月安全生产培训记录中,安全管理人员杜强代签郑铁军签名,故意隐瞒真实培训情况,暴露出公司在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环节的系统性漏洞。

(二)处罚结果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款,参照《辽宁省交通运输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运单违规行为处罚2000元;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罚款1万元。累计处罚金额1.2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一是严查资质造假守牢底线。冒用身份填报运单,直接导致运输责任主体虚化,一旦发生事故,将引发追责困难、赔偿落空等连锁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动态核查机制,杜绝使用虚假身份、冒用他人信息等违法行为。

二是培训记录必须真实有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的关键手段,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是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法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需规范培训流程,确保培训记录真实可查,坚决杜绝代签、补签等形式主义造假。

    三是系统性漏洞需综合治理。本案暴露企业从资质审核到培训管理的全链条失守,推动交通运输部门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大数据筛查结合,严查纸面合规式造假,切实提升监管精准性。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曝光2起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7-02 浏览次数:0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部署,市交通运输局现公开曝光2起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盘锦正和运输有限公司多项违法违规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9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开展路检路查时,发现盘锦正和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辽LA8159重型半挂牵引车、辽L7993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与吉JH5758重型半挂牵引车、吉JG22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在盘锦大罐物流公司院内实施危险货物“倒货”作业。经调查,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事实:辽LA8159、辽L7993挂未按规定填写危险货物运单,导致运输过程无法有效监管;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处于离线状态,故意逃避运输过程实时监管;作业现场未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6部分要求,在装卸前对车辆、罐体实施安全检查,大幅增加运输安全风险;装卸操作人员杨海顺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仍违规作业,安全管理人员盖智京知情后未制止和纠正,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处罚结果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款,参照《辽宁省交通运输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一年内3次未按规定填写运单,罚款5000元;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驾驶员关闭卫星定位装置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罚款2万元;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制止违规操作职责的行为,罚款1万元。累计处罚金额3.5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一是规范运单管理是核心要求。危险货物运单是运输全流程的“电子身份证”,缺失运单将导致货物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断层,增加泄漏、爆炸等事故风险。危险货物承运人必须严格落实“一车一单”制度,确保运输信息可追溯。

二是动态监控是监管“千里眼”。卫星定位装置是危险货物运输实时监管的关键技术手段,故意关闭、离线等行为直接导致运输过程失控。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障动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杜绝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等违规行为。

三是主体责任需全员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制止违规操作职责,暴露企业内部监管机制形同虚设。生产经营单位需完善岗位自查、部门督查、管理层问责三级管理体系,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杜绝“重业务、轻安全”倾向。

案例2:盘锦东启运输有限公司身份冒用与培训造假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5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盘锦东启运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长期冒用已故押运员郑铁军(2023年4月16日死亡)身份,违规填报危险货物运单18次(2023年6月17日至2024年4月11日),严重扰乱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秩序。2023年4月至7月安全生产培训记录中,安全管理人员杜强代签郑铁军签名,故意隐瞒真实培训情况,暴露出公司在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环节的系统性漏洞。

(二)处罚结果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款,参照《辽宁省交通运输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运单违规行为处罚2000元;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罚款1万元。累计处罚金额1.2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一是严查资质造假守牢底线。冒用身份填报运单,直接导致运输责任主体虚化,一旦发生事故,将引发追责困难、赔偿落空等连锁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动态核查机制,杜绝使用虚假身份、冒用他人信息等违法行为。

二是培训记录必须真实有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的关键手段,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是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法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需规范培训流程,确保培训记录真实可查,坚决杜绝代签、补签等形式主义造假。

    三是系统性漏洞需综合治理。本案暴露企业从资质审核到培训管理的全链条失守,推动交通运输部门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大数据筛查结合,严查纸面合规式造假,切实提升监管精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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