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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交通运输局公布生产经营单位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1-14 浏览次数:747

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与使用,是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环节,更是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的重要支撑。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地见效,进一步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市交通运输局精选典型案例予以示范推广,引导行业企业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与使用。

一、典型案例概况

盘锦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坐落于辽东湾新区,作为东北及内蒙古东部地区重要的出海口岸,主要承担汽油、柴油等危险化学品油品的装卸与储运业务。2025年,该公司严格按照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516.98万元,实际投入530.95万元,超额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相关支出计划,资金重点投向设备检测、消防维保、宣传教育、应急保障等核心安全领域,实现了安全投入与风险防控的精准匹配。其中:投入240.66万元用于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全面排查设备安全隐患;投入7.788万元为354名员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投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内部有奖举报支出22.27万元;投入133.41万元用于安全防护用品采购及应急救援器材购置与维护,投入18.43万元用于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演练开展,有效提升了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和应急处置实战水平。

在安全生产费用规范管理方面,该公司举措扎实、成效显著。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明确费用提取标准、使用范围、审批流程等关键要素,将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统一管理,实现资金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安全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协同联动的台账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使用全流程进行跟踪核对,确保账实相符、数据准确可追溯。强化“隐患整改优先”原则,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费用挪用、挤占等违规行为。借助安全管理云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实现费用使用全流程线上管控,大幅提升了资金管理的效率与透明度。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14日

信息来源:市局安全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