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 发布日期:20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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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4月。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要求,切实减轻我市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于日前下发了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
此政策明确规定,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实施的范围是: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4月,实施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2020年5月起,恢复正常征收比例;待遇保障: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
按照该政策要求,各县(区)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同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
据了解,此项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已经在各企业逐步落实。以华锦集团公司为例,减征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可达6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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