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交字〔2022〕32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度安全生产督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07 525次
浏览次数: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督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辽宁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导则》等规定,市局制定了《盘锦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度安全生产督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3月5日
(主动公开发布)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度
安全生产督查计划
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和《辽宁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导则》,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建设交通强国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红线底线,以深入推进“平安交通”建设为核心,以做好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为重点,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责任担当,全面履职尽责。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有效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形势平稳提供坚强保障。
三、主要任务
根据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实行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特殊时段督查。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指导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属地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督查方式
采取综合督查(包含特殊时段督查,下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指导我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和抽查辖区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一)综合督查。全年组织不少于12次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确保综合督查工作覆盖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牵头部门:市局安委办,责任部门:局规划建设科、综合运政科、港口航运科,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2.监督对象: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含辽东湾经开区)及所属单位、辖区交通运输企业。
3.督查方式和内容:采取局领导带队、局规划建设科、综合运政科、港口航运科及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领导和科(室、队)负责人参加,以分区划片督查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两会”“春运”“春节”“国庆节”党的二十大等重要节假日和特殊时段的安全监管情况,抽查辖区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生产经营情况。
(二)专项督查。组织开展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含危险货物)作业、工程项目施工、公路养护管理等领域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查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路树遮挡影响行车视距、特殊时段、重大事件等专项督查。
1.责任部门:局安委会道路运输、公路管理、港口航运工作组,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2.监督对象: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含辽东湾经开区)及所属单位、辖区企业。
3.督查方式和内容:由市局安委会各工作组组长或副组长带队、相应的机关科室和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领导和科(室、队)负责人参加,从专项领域角度开展督查。重点检查执行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重要节假日和特殊时段安全生产监管情况,抽查辖区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生产经营情况。
专项督查的范围、数量和频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也可结合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督查检查计划一并执行。
(三)督查工作日测算
1.市交通运输局行政督查人员:12人
安全监督科3人,综合运政科3人,规划建设科4人,港口航运科2人,共计12人。
2.总法定工作日:2784个
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行政督查人员数量
=232×12=2784个工作日
3.其他督查工作日:2118个
(1)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332个工作日;
(2)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200个工作日;
(3)处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88个工作日;
(4)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行动211个工作日;
(6)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督促整改等100个工作日;
(7)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112个工作日;
(8)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33个工作日;
(9)上级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998个工作日。
其他督查工作日合计2118个工作日。
4.非督查工作日:277个
(1)学习、培训、考核、会议56个工作日;
(2)病假、事假33个工作日;
(3)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为110个工作日;
(4)参加党群活动78个工作日。
非督查工作日合计277个工作日。
5.督查工作日:389个
督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督查工作日-非督查工作日=2784-2118-277=389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事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等35项行政许可事项。对新申请的行政许可依法受理、审核发证,对有效期满或企业法人、经营场所等变更的许可依法延期或变更。(责任部门和单位:规划建设科、综合运政科、港口航运科、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一)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第21个安全生产月活动。(责任部门和单位:局安委办、规划建设科、综合运政科、港口航运科、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1.对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责任部门和单位:局安委办、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2.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责任单位:局规划建设科、港口航运科,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3.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责任单位:局综合运政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七、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的其他内容
(一)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参与市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工作。(责任单位:局安委办、规划建设科、综合运政科、港口航运科、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2.参与市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责任单位:局安委办、规划建设科、综合运政科、港口航运科、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核查和移交。对市安委办或省交通运输厅受理转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对核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移交并跟踪落实。(责任单位:局安委办、规划建设科、综合运政科、港口航运科、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受理、登记建档和督促整改。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完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和督促整改。(责任部门和单位:局安委办、规划建设科、综合运政科、港口航运科、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九、保障措施
(一) 落实督查计划,规范督查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做到督查程序合法、合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当事人(或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及时结案归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督查公开和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公开督查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
(二)突出督查重点,强化联合督查。按照国家、省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安排部署,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督查制度,规范行业领域和地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等工作,明确督查的范围、内容和具体方式等,将督查与专项整治、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等活动相结合,采取“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等方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行业生产经营秩序。联合安监、公安交管等部门,强化联合督查机制,形成联合督查合力,及时有效解决安全监管督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督查成效。加强督查人员的学习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督查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和水平。加强监管督查工作,严格执行督查过错责任追究,全面提升督查质量,确保督查工作计划落实到位。
盘交字〔2022〕32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度安全生产督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07 525次
浏览次数: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督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辽宁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导则》等规定,市局制定了《盘锦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度安全生产督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3月5日
(主动公开发布)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度
安全生产督查计划
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和《辽宁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导则》,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建设交通强国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红线底线,以深入推进“平安交通”建设为核心,以做好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为重点,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责任担当,全面履职尽责。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有效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形势平稳提供坚强保障。
三、主要任务
根据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实行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特殊时段督查。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指导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属地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督查方式
采取综合督查(包含特殊时段督查,下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指导我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和抽查辖区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一)综合督查。全年组织不少于12次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确保综合督查工作覆盖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牵头部门:市局安委办,责任部门:局规划建设科、综合运政科、港口航运科,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2.监督对象: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含辽东湾经开区)及所属单位、辖区交通运输企业。
3.督查方式和内容:采取局领导带队、局规划建设科、综合运政科、港口航运科及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领导和科(室、队)负责人参加,以分区划片督查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两会”“春运”“春节”“国庆节”党的二十大等重要节假日和特殊时段的安全监管情况,抽查辖区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生产经营情况。
(二)专项督查。组织开展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含危险货物)作业、工程项目施工、公路养护管理等领域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查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路树遮挡影响行车视距、特殊时段、重大事件等专项督查。
1.责任部门:局安委会道路运输、公路管理、港口航运工作组,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2.监督对象: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含辽东湾经开区)及所属单位、辖区企业。
3.督查方式和内容:由市局安委会各工作组组长或副组长带队、相应的机关科室和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领导和科(室、队)负责人参加,从专项领域角度开展督查。重点检查执行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重要节假日和特殊时段安全生产监管情况,抽查辖区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生产经营情况。
专项督查的范围、数量和频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也可结合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督查检查计划一并执行。
(三)督查工作日测算
1.市交通运输局行政督查人员:12人
安全监督科3人,综合运政科3人,规划建设科4人,港口航运科2人,共计12人。
2.总法定工作日:2784个
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行政督查人员数量
=232×12=2784个工作日
3.其他督查工作日:2118个
(1)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332个工作日;
(2)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200个工作日;
(3)处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88个工作日;
(4)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行动211个工作日;
(6)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督促整改等100个工作日;
(7)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112个工作日;
(8)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33个工作日;
(9)上级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998个工作日。
其他督查工作日合计2118个工作日。
4.非督查工作日:277个
(1)学习、培训、考核、会议56个工作日;
(2)病假、事假33个工作日;
(3)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为110个工作日;
(4)参加党群活动78个工作日。
非督查工作日合计277个工作日。
5.督查工作日:389个
督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督查工作日-非督查工作日=2784-2118-277=389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事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等35项行政许可事项。对新申请的行政许可依法受理、审核发证,对有效期满或企业法人、经营场所等变更的许可依法延期或变更。(责任部门和单位:规划建设科、综合运政科、港口航运科、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一)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第21个安全生产月活动。(责任部门和单位:局安委办、规划建设科、综合运政科、港口航运科、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1.对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责任部门和单位:局安委办、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2.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责任单位:局规划建设科、港口航运科,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3.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责任单位:局综合运政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七、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的其他内容
(一)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参与市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工作。(责任单位:局安委办、规划建设科、综合运政科、港口航运科、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2.参与市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责任单位:局安委办、规划建设科、综合运政科、港口航运科、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核查和移交。对市安委办或省交通运输厅受理转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对核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移交并跟踪落实。(责任单位:局安委办、规划建设科、综合运政科、港口航运科、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受理、登记建档和督促整改。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完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和督促整改。(责任部门和单位:局安委办、规划建设科、综合运政科、港口航运科、市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九、保障措施
(一) 落实督查计划,规范督查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做到督查程序合法、合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当事人(或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及时结案归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督查公开和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公开督查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
(二)突出督查重点,强化联合督查。按照国家、省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安排部署,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督查制度,规范行业领域和地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等工作,明确督查的范围、内容和具体方式等,将督查与专项整治、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等活动相结合,采取“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等方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行业生产经营秩序。联合安监、公安交管等部门,强化联合督查机制,形成联合督查合力,及时有效解决安全监管督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督查成效。加强督查人员的学习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督查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和水平。加强监管督查工作,严格执行督查过错责任追究,全面提升督查质量,确保督查工作计划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