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过期注销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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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的规定。经核查,以下1家企业已违反上述规定,现依法依规对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公告注销,其公司共有3台危货运输车辆,已不具备运输危险货物资质,将其车辆《道路运输证》一并予以公告注销,停止一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
序号 |
业户名称、车号 |
许可证号、营运证号 |
有效期开始日期 |
有效期截止日期 |
1 |
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兴隆台公用事业处 |
211300004401 |
2018-12-29 |
2022-12-28 |
2 |
辽l33940(黄牌) |
10074764 |
2015-03-13 |
2019-03-12 |
3 |
辽l33941(黄牌) |
10069536 |
2015-03-13 |
2019-03-12 |
4 |
辽lk3881(蓝牌) |
10042801 |
2017-08-18 |
2021-08-17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企业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交回至盘锦市交通运输局。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地址:大洼区商业街1号
联系人:张凤军,联系电话:13386806555
特此公告。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