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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02--盘锦市交通运输局开展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07-11 浏览次数:247

一、案例简介

近日,盘锦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危货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一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某在20XXXX日到20XXXX日任职期间,一直未到公司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是该公司在运输有剧毒危化品二甲基硫代磷酰氯时,随车驾押人员无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的规定。盘锦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并处执行罚款柒万元整(¥7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分析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为强化运输企业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危险货物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管,实现对危险货物运输全过程的有效管理,提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能力,结合近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的相关工作要求,开展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

该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会导致企业对所属车辆、危险货物及从业人员出现脱管失控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随车驾押人员未经培训教育,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在执行剧毒化学品运输任务时危险性将大大增加,极易导致事故发生。

三、案例启示

一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按要求履行七大主要责任,有利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利于提高企业安全监管科学性和针对性,有利于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是危险货物运输因驾驶员、押运员工作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大、危险性较大,因此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取得相应的资格,实行严格的管理,减少他们的失误,预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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