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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08 浏览次数:119

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

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现将《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               盘锦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0日

附  件

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

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深入有序开展,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22〕32号)、《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财审规〔2024〕9号)和《关于印发盘锦市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盘交字〔2023〕13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下达我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中央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省统筹部分及市级预算资金,用于支持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盘锦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创建奖补工作由盘锦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专项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支持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末端配送站等配送物流节点建设运营。

(二)支持盘锦市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三)支持配送企业开展业务组织运营,重点推广新能源配送车辆和冷藏保温配送车辆。

(四)鼓励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专业城市配送企业评定AAA级(含)以上的物流企业。

(五)推进绿色货运配送体系运转,包括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社会宣传,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划定绿色配送车辆专用临时停车位及绿配创建、验收相关工作任务专项补贴。

第五条 申请专项奖励资金的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末端配送站等配送物流节点建设运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送节点企业应依据具体项目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全面参与配合盘锦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与验收工作。

(二)配送物流节点建设运营企业应在盘锦市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三)配送物流节点建设运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一年内无较重及以上失信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

(四)配送节点建设运营企业须开业运营1年以上,且期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六条 申请专项奖励资金的配送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送企业应为盘锦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认定的示范企业,参与盘锦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与验收工作。

(二)配送企业应在盘锦市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三)配送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一年内无较重及以上失信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近一年内未发生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较大交通事故。

(四)配送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道路货物运输或物流配送相关业务,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配送企业开展业务组织运营的配送车辆应为2017年1月1日后购置,车辆登记注册地应在盘锦市,运营范围应在盘锦市域内,且满足每个奖补周期内在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创建示范区内行驶载货总里程10000公里以上。

(六)配送企业开展业务组织运营的配送车辆须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2013)等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开展业务组织运营的物流配送车辆不低于10辆。

2.开展业务组织运营的新能源配送车辆不低于5辆。本办法所指的新能源配送车辆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主要包括纯电动货车、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燃料电池货车以及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货车,应纳入工业与信息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3.开展业务组织运营的冷藏保温配送车不低于3辆,须符合《保温车、冷藏车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QC/T 449-2010)要求。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

1.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能够整合交通、公安、商务等部门政务信息,并与城市配送企业的信息平台有效对接,满足政府对企业的日常监管、绩效考核以及企业对政务信息服务的需求。

2.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能够为货主和配送企业提供信息查询、车辆监管、交通诱导、数据分析等基本服务,实现对城市配送环节中关键作业区、车辆、货物订单信息化动态监控功能。

3.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能够与部级平台对接,实现在线填报和运营数据动态接入。

第八条 补贴标准:

(一)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和末端配送站项目满足考核验收条件,分别给予10万元和0.5万元专项资金补助。公共配送中心专项奖励资金按照《关于印发盘锦市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盘交字〔2023〕136号)执行,两者不可兼得。

(二)配送企业按照车辆类别和规模计算专项奖励资金补贴标准。创建期内(2022年10月至2025年3月)新增或更新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每台给予一次性购置奖补资金2万元,同时在创建期内享受运营补贴资金,若已享受《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相关补助政策,不予重复补助。非创建期内购置的城市配送车辆按照每年每台普通物流配送车、新能源城市配送车、冷藏保温配送车辆分别支持0.2万、0.8万、1.2万运营补贴资金,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支持资金不超过15万元。同时,申请当年专项奖励资金的车辆该年度不得转出盘锦市。

(三)对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给予项目投资5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四)对满足《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 19680-2013)中对AAA级(含)以上的物流企业标准要求,并顺利通过行业协会评估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补。

(五)除拨付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运营企业、公共配送中心运营企业、货运配送车辆运营企业、货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企业、评定AAA级(含)以上物流企业外其余资金统筹用于绿色货运配送城市社会宣传、绿色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绿色配送车辆专用临时停车位划定及绿配创建、验收相关工作任务,资金额度和使用由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六)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明确的其他用于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创建的重点事项。

第三章  专项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批

第九条 盘锦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和上级下达的专项奖励资金额度,通过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公开专项奖励资金申请通知,指导相关企业开展资金申请工作。

第十条 企业应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盘锦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奖补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交通、公安、商务等部门进行企业申请资料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及资金支持额度,由市交通运输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享受专项奖励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有关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送企业应将车辆实时信息按要求接入盘锦市城市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二)配送企业应按照《盘锦城市货运配送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规范经营、诚信服务,并按要求接受年度考核,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下一年度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资格。

第四章  专项奖励资金的拨付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流程:

(一)专项奖励资金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据实拨付。

(二)专项奖励资金拨付,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并确定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后提交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

(三)专项奖励资金未按照财政部及省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形成支出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收回并上缴市级财政部门统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在开展全面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部门评价,做好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奖优罚劣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强化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等级为“优”和“良”的项目,根据情况予以支持;绩效评价为“合格”的项目,要改进管理、优化方案,并根据情况适当调减奖励资金额度;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资金。

第十六条 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对纳入奖励范围的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线上动态跟踪监控、穿透监管,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应当按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公开专项奖励资金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骗取专项奖励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专项奖励资金的安排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奖励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盘锦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创建期结束。

相关链接:关于《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 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08 浏览次数:119

 

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

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现将《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               盘锦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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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

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深入有序开展,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22〕32号)、《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财审规〔2024〕9号)和《关于印发盘锦市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盘交字〔2023〕13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下达我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中央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省统筹部分及市级预算资金,用于支持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盘锦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创建奖补工作由盘锦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专项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支持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末端配送站等配送物流节点建设运营。

(二)支持盘锦市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三)支持配送企业开展业务组织运营,重点推广新能源配送车辆和冷藏保温配送车辆。

(四)鼓励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专业城市配送企业评定AAA级(含)以上的物流企业。

(五)推进绿色货运配送体系运转,包括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社会宣传,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划定绿色配送车辆专用临时停车位及绿配创建、验收相关工作任务专项补贴。

第五条 申请专项奖励资金的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末端配送站等配送物流节点建设运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送节点企业应依据具体项目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全面参与配合盘锦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与验收工作。

(二)配送物流节点建设运营企业应在盘锦市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三)配送物流节点建设运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一年内无较重及以上失信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

(四)配送节点建设运营企业须开业运营1年以上,且期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六条 申请专项奖励资金的配送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送企业应为盘锦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认定的示范企业,参与盘锦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与验收工作。

(二)配送企业应在盘锦市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三)配送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一年内无较重及以上失信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近一年内未发生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较大交通事故。

(四)配送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道路货物运输或物流配送相关业务,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配送企业开展业务组织运营的配送车辆应为2017年1月1日后购置,车辆登记注册地应在盘锦市,运营范围应在盘锦市域内,且满足每个奖补周期内在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创建示范区内行驶载货总里程10000公里以上。

(六)配送企业开展业务组织运营的配送车辆须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2013)等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开展业务组织运营的物流配送车辆不低于10辆。

2.开展业务组织运营的新能源配送车辆不低于5辆。本办法所指的新能源配送车辆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主要包括纯电动货车、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燃料电池货车以及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货车,应纳入工业与信息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3.开展业务组织运营的冷藏保温配送车不低于3辆,须符合《保温车、冷藏车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QC/T 449-2010)要求。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

1.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能够整合交通、公安、商务等部门政务信息,并与城市配送企业的信息平台有效对接,满足政府对企业的日常监管、绩效考核以及企业对政务信息服务的需求。

2.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能够为货主和配送企业提供信息查询、车辆监管、交通诱导、数据分析等基本服务,实现对城市配送环节中关键作业区、车辆、货物订单信息化动态监控功能。

3.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能够与部级平台对接,实现在线填报和运营数据动态接入。

第八条 补贴标准:

(一)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和末端配送站项目满足考核验收条件,分别给予10万元和0.5万元专项资金补助。公共配送中心专项奖励资金按照《关于印发盘锦市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盘交字〔2023〕136号)执行,两者不可兼得。

(二)配送企业按照车辆类别和规模计算专项奖励资金补贴标准。创建期内(2022年10月至2025年3月)新增或更新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每台给予一次性购置奖补资金2万元,同时在创建期内享受运营补贴资金,若已享受《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相关补助政策,不予重复补助。非创建期内购置的城市配送车辆按照每年每台普通物流配送车、新能源城市配送车、冷藏保温配送车辆分别支持0.2万、0.8万、1.2万运营补贴资金,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支持资金不超过15万元。同时,申请当年专项奖励资金的车辆该年度不得转出盘锦市。

(三)对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给予项目投资5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四)对满足《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 19680-2013)中对AAA级(含)以上的物流企业标准要求,并顺利通过行业协会评估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补。

(五)除拨付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运营企业、公共配送中心运营企业、货运配送车辆运营企业、货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企业、评定AAA级(含)以上物流企业外其余资金统筹用于绿色货运配送城市社会宣传、绿色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绿色配送车辆专用临时停车位划定及绿配创建、验收相关工作任务,资金额度和使用由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六)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明确的其他用于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创建的重点事项。

第三章  专项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批

第九条 盘锦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和上级下达的专项奖励资金额度,通过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公开专项奖励资金申请通知,指导相关企业开展资金申请工作。

第十条 企业应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盘锦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奖补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交通、公安、商务等部门进行企业申请资料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及资金支持额度,由市交通运输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享受专项奖励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有关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送企业应将车辆实时信息按要求接入盘锦市城市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二)配送企业应按照《盘锦城市货运配送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规范经营、诚信服务,并按要求接受年度考核,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下一年度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资格。

第四章  专项奖励资金的拨付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流程:

(一)专项奖励资金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据实拨付。

(二)专项奖励资金拨付,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并确定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后提交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

(三)专项奖励资金未按照财政部及省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形成支出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收回并上缴市级财政部门统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在开展全面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部门评价,做好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奖优罚劣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强化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等级为“优”和“良”的项目,根据情况予以支持;绩效评价为“合格”的项目,要改进管理、优化方案,并根据情况适当调减奖励资金额度;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资金。

第十六条 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对纳入奖励范围的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线上动态跟踪监控、穿透监管,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应当按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公开专项奖励资金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骗取专项奖励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专项奖励资金的安排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奖励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盘锦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创建期结束。

相关链接:关于《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 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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