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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0-08 浏览次数:161

为推动盘锦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深入有序开展,提升示范工程创建品质,我市交通运输局联合财政局制定了《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各配送物流节点建设运营企业、城市配送企业、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10月,经盘锦市政府申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商务厅初选推荐,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组织的专家评审,盘锦市入选第三批全国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盘锦市在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期间,统筹省财政下达我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中央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省统筹部分及市级预算资金,用于支持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及相关工作。为规范使用绿色货运配送城市专项奖励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激励机制,需制定出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4年2月以来,先后向第一批、第二批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学习借鉴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管理办法》,并按程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与市财政局一起进行了充分研究讨论,同步征求了物流节点建设运营企业及城市配送企业的意见建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性审查,确保《管理办法》科学、合法、可操作。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奖补方向

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2232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23〕8号)的有关要求,《管理办法》明确了五个奖补方向,分别是①支持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末端配送站等配送物流节点建设运营;②支持盘锦市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③支持配送企业开展业务组织运营,重点推广新能源配送车辆和冷藏保温配送车辆;④鼓励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专业城市配送企业评定AAA级(含)以上的物流企业;⑤推进绿色货运配送体系运转,包括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社会宣传,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划定绿色配送车辆专用临时停车位及绿配创建、验收相关工作任务专项补贴。

(二)明确奖补标准

(1)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和末端配送站项目满足考核验收条件,分别给予10万元和0.5万元专项资金补助。公共配送中心专项奖励资金按照《关于印发盘锦市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盘交字〔2023〕136号)执行,两者不可兼得。

(2)配送企业按照车辆类别和规模计算专项奖励资金补贴标准。创建期内(2022年10月至2025年3月)新增或更新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每台给予一次性购置奖补资金2万元,同时在创建期内享受运营补贴资金,若已享受《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相关补助政策,不予重复补助。非创建期内购置的城市配送车辆按照每年每台普通物流配送车、新能源城市配送车、冷藏保温配送车辆分别支持0.2万、0.8万、1.2万运营补贴资金,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支持资金不超过15万元。同时,申请当年专项奖励资金的车辆该年度不得转出盘锦市。

(3)对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给予项目投资5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对满足《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 19680-2013)中对AAA级(含)以上的物流企业标准要求,并顺利通过行业协会评估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补。

(5)除拨付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运营企业、公共配送中心运营企业、货运配送车辆运营企业、货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企业、评定AAA级(含)以上物流企业外其余资金统筹用于绿色货运配送城市社会宣传、绿色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绿色配送车辆专用临时停车位划定及绿配创建、验收相关工作任务,资金额度和使用由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6)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明确的其他用于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创建的重点事项。

(三)奖补时间范围

结合《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238号)文件有效期和实际情况,确定《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创建期结束。

(四)奖补审核程序

申请奖补资金时,企业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盘锦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奖补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盘锦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奖补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汇总后,上报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交通、公安、商务等部门进行企业申请资料集中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虑示范类型、承担政府指令性运输计划及应急物资中转站任务等因素,拟定奖补企业名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政策咨询

《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盘锦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五、业务咨询电话

市交通运输局:陈超男18242766117

相关链接:《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0-08 浏览次数:161

 

为推动盘锦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深入有序开展,提升示范工程创建品质,我市交通运输局联合财政局制定了《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各配送物流节点建设运营企业、城市配送企业、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10月,经盘锦市政府申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商务厅初选推荐,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组织的专家评审,盘锦市入选第三批全国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盘锦市在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期间,统筹省财政下达我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中央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省统筹部分及市级预算资金,用于支持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及相关工作。为规范使用绿色货运配送城市专项奖励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激励机制,需制定出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4年2月以来,先后向第一批、第二批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学习借鉴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管理办法》,并按程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与市财政局一起进行了充分研究讨论,同步征求了物流节点建设运营企业及城市配送企业的意见建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性审查,确保《管理办法》科学、合法、可操作。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奖补方向

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2232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23〕8号)的有关要求,《管理办法》明确了五个奖补方向,分别是①支持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末端配送站等配送物流节点建设运营;②支持盘锦市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③支持配送企业开展业务组织运营,重点推广新能源配送车辆和冷藏保温配送车辆;④鼓励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专业城市配送企业评定AAA级(含)以上的物流企业;⑤推进绿色货运配送体系运转,包括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社会宣传,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划定绿色配送车辆专用临时停车位及绿配创建、验收相关工作任务专项补贴。

(二)明确奖补标准

(1)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和末端配送站项目满足考核验收条件,分别给予10万元和0.5万元专项资金补助。公共配送中心专项奖励资金按照《关于印发盘锦市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盘交字〔2023〕136号)执行,两者不可兼得。

(2)配送企业按照车辆类别和规模计算专项奖励资金补贴标准。创建期内(2022年10月至2025年3月)新增或更新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每台给予一次性购置奖补资金2万元,同时在创建期内享受运营补贴资金,若已享受《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相关补助政策,不予重复补助。非创建期内购置的城市配送车辆按照每年每台普通物流配送车、新能源城市配送车、冷藏保温配送车辆分别支持0.2万、0.8万、1.2万运营补贴资金,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支持资金不超过15万元。同时,申请当年专项奖励资金的车辆该年度不得转出盘锦市。

(3)对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给予项目投资5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对满足《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 19680-2013)中对AAA级(含)以上的物流企业标准要求,并顺利通过行业协会评估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补。

(5)除拨付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运营企业、公共配送中心运营企业、货运配送车辆运营企业、货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企业、评定AAA级(含)以上物流企业外其余资金统筹用于绿色货运配送城市社会宣传、绿色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绿色配送车辆专用临时停车位划定及绿配创建、验收相关工作任务,资金额度和使用由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6)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明确的其他用于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创建的重点事项。

(三)奖补时间范围

结合《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238号)文件有效期和实际情况,确定《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创建期结束。

(四)奖补审核程序

申请奖补资金时,企业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盘锦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奖补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盘锦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奖补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汇总后,上报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交通、公安、商务等部门进行企业申请资料集中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虑示范类型、承担政府指令性运输计划及应急物资中转站任务等因素,拟定奖补企业名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政策咨询

《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盘锦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五、业务咨询电话

市交通运输局:陈超男18242766117

相关链接:《盘锦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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