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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17-05-03 浏览次数:742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交通信息公开服务,盘锦市交通局编制了《盘锦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交通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交通信息: 

1.市交通局行政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组织机构情况; 

2.交通工作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3.交通建设和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专项规划; 

4.交通工程建设和行业管理的标准、规范; 

5.交通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受理部门、联系电话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等; 

6.交通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程序以及监督部门; 

7.交通规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 

8.交通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预审、评标结果情况; 

9.交通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 

10.交通行业统计信息,公路、水路路况通行信息; 

11.交通安全生产管理、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情况; 

12.突发交通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与处置情况; 

13.重要的人事任免信息,公务员、直属单位人员招考信息以及交通专业职业资格考评信息; 

14.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交通文化建设情况; 

15.交通行业廉政建设情况; 

16.投诉、举报、信访和申请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交通信息,以及公开人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申请获取以外的其他相关政府交通信息。 

(二)公开形式

市交通局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网上公开信息主要在交通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指定地点公开机构是盘锦市交通局,联系电话:2822698,传真号码:,2813782,通信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30号。

除信息网站公开外,市交通局还将视情况采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市交通局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市交通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交通局申请获取。交通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交通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交通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交通局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交通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与前述主动公开机构相同。

(三)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填写《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交通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交通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市交通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市交通局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市交通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交通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交通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盘锦市人民政府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盘锦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17-05-03 浏览次数:742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交通信息公开服务,盘锦市交通局编制了《盘锦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交通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交通信息: 

1.市交通局行政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组织机构情况; 

2.交通工作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3.交通建设和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专项规划; 

4.交通工程建设和行业管理的标准、规范; 

5.交通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受理部门、联系电话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等; 

6.交通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程序以及监督部门; 

7.交通规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 

8.交通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预审、评标结果情况; 

9.交通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 

10.交通行业统计信息,公路、水路路况通行信息; 

11.交通安全生产管理、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情况; 

12.突发交通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与处置情况; 

13.重要的人事任免信息,公务员、直属单位人员招考信息以及交通专业职业资格考评信息; 

14.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交通文化建设情况; 

15.交通行业廉政建设情况; 

16.投诉、举报、信访和申请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交通信息,以及公开人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申请获取以外的其他相关政府交通信息。 

(二)公开形式

市交通局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网上公开信息主要在交通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指定地点公开机构是盘锦市交通局,联系电话:2822698,传真号码:,2813782,通信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30号。

除信息网站公开外,市交通局还将视情况采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市交通局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市交通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交通局申请获取。交通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交通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交通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交通局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交通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与前述主动公开机构相同。

(三)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填写《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交通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交通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市交通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市交通局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市交通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交通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交通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盘锦市人民政府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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